【他山石】

美国人对法律的尊重

○〔法国〕托尔维克

在美国没有为数众多的人视法律为天生的敌人,对法律表示害怕和怀疑,因而经常集聚起来闹事的现象。相反,你却不可能不发觉所有的阶级都对国家的现行法律表示巨大的信任,以一种爱父母的情感对待现行法律。

号召人民去制定法律,不管是直接号召还是间接号召,并非总是可以行得通的。但也不能否认,在可以如此做时,法律就将拥有巨大的权威。这个群众基础虽然往往有损于立法者的德才,但它能大大增强立法者的力量。

在全民的意志表现当中,有一种强大无比的力量。当这种力量一旦爆发出来的时候,本想与它对抗的人也会销声匿迹。

这种情况的真实性,是各党派所熟知的。因此,只要有可能,各党派无不去争取多数。在已经投票的人中没有形成多数时,各党派便到弃权投票的人中去找多数;而当这些人还不足以凑成多数时,各党派便到没有投票权的人中去找多数。

在美国,除了奴隶、仆人和依靠公家救济的穷人以外,任何人都有选举权,并由此对立法发生间接影响。因此,凡是想要攻击法律的人,就必须公开地采取下述两种手段之一:或是设法改变全国的舆论,或是践踏人民的意志。

除了这项重要的理由之外,我还可以举出另一项更加直接和更加有力的理由。这就是:在美国,每个人的私人利益都与他服从法律有关,因为今天不属于多数的人明天可能进入多数的行列,而现在声言尊重立法者意志的人不久以后又会要求别人服从他的意志。不管一项法律如何叫人恼火,美国的居民都容易服从,这不仅因为这项立法是大多数人的作品,而且因为这项立法也是本人的作品。他们把这项立法看成是一份契约,认为自己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因此,在美国没有为数众多的人视法律为天生的敌人,对法律表示害怕和怀疑,因而经常集聚起来闹事的现象。相反,你却不可能不发觉所有的阶级都对国家的现行法律表示巨大的信任,以一种爱父母的情感对待现行法律。

我似乎不该说所有的阶级。在美国,人们把欧洲人的权力阶梯倒置过来,以致富人的地位与欧洲穷人的地位一样,而经常抗拒法律的反而是富人。民主政府的好处,并不像人们有时断言的那样在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只在于维持大多数人的利益。在美国,穷人居于统治地位,富人总是战战兢兢,害怕穷人滥用自己的权力。

富人的这种精神状态,可能在内心产生不满,但社会不会因此发生强烈的动荡,因为不让富人信任立法者的那个理由,也在不让他们去抗拒立法者的命令。他们不能立法,因为他们是富人,而且他们不敢违法而使自己失去财产。在文明国家,只有没有什么可失的人才会起来造反。可见,虽然民主的法律并不总是值得尊重的,但却几乎总是受到尊重的,因为一般说来,打算违法的人,还不能不遵守他自己制定的并对他有利的法律,而且即使从违法当中可能获利的公民,也要考虑自己的人格和地位而去服从立法者的任何一项决定。

再说,美国人民之所以服从法律,不仅因为法律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而且因为当法律偶尔损害他们时他们也可以修订。这就是说,他们首先把法律作为自己加于身上的灾难来接受,然后又把法律作为随时可以解除的灾难来对待。

(选自《论美国的民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12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