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成为守法的模范

○周恩来

今后所有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成为守法的模范;同时还必须教育全体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保证表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全国统一施行。

在我国进入经济建设时期以后,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地钻研业务。学习科学,深入下层,了解情况,用具体的切实的领导来代替形式主义的一般化的领导,比以前任何时期更有迫切的意义。我们必须反对那些空洞的不提出问题不解决问题的文牍,反对那些冗长的不经过准备不作出决定的会议,反对那些只会坐机关开会、签公文而不研究业务、不熟悉情况、不检查工作、不接近群众的工作人员,反对若干国家机关中的那些机构臃肿、办事拖沓。纪律松懈、责任不明的现象,因为这些实际上都是官僚主义的表现,是完全不符合我们的国家机关的要求和人民事业的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次会议已经通过了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几个重要法律;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在按照这些法律实行改组的时候,必须同时注意同上述的缺点作坚决的斗争,努力改善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工作状况。

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我们在过去几年进行了

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严厉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伸张了人民的正义,巩固了革命的秩序和社会的治安。但是这并不是说反革命分子已经从此完全消灭了。不是的,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不但还存在,而且他们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毒辣的方式来进行破坏活动。只要帝国主义的包围还存在着,只要国内的阶级斗争还存在着,这些反革命分子就不会完全消灭,他们的破坏活动也就不会停止;而且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越大,他们也就越要加紧地破坏我们的胜利。因此,我们对反革命分子的经常性的斗争必须继续加强,决不能有丝毫的减弱。

我们国家对于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是:镇压和宽大相结合。这就是说,对罪大恶极的、坚决与人民为敌的、死不悔改的分子给以严厉的镇压,对普通反革命罪犯采取惩办和改造相结合的方针,让他们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几年来我们在这方面所获得的成绩是很大的。根据一九五三年底的统计,已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在押罪犯分别投入工农业的生产。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许多罪犯已逐渐认罪悔过,愿意作守法的公民,并且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因而能够在刑满释放后,从事正当的职业。经验证明:国家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政策,不仅可以把许多犯罪分子改造过来,而且也是消灭反革命残余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和

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除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以外,还有其他犯罪分子的各种犯罪行为。例如不法资产阶级分子采取种种方法,抗拒和破坏社会主义改造。骗子、流氓、窃盗等社会的渣滓,不事生产,为非作歹,盗窃公共财产,危害社会秩序。他们中间的极少数的严重不法分子还同反革命分子勾结起来共同从事破坏活动。国家机关中某些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贪污腐化,营私舞弊,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有各种违法犯罪的分子,都必须依照法律给以制裁。

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建设事业不受破坏,必须加强国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和革命的法制。那种忽视公安工作、检察工作、法院工作,忽视立法工作,忽视革命法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我们的革命法制将要日趋完备。今后所有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成为守法的模范;同时还必须教育全体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保证表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全国统一施行。我们的宪法和法律越有威力,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越有威力,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就越有充分的保障,而人民的敌人就越要受到严厉的打击。

(选自《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