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赵苍璧

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集中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是庄严是要在全国九亿人民中贯彻实施的,它不是作一个样子给人家看的。也只有我们在全国人民中不折不扣地实施这些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才能取信于民,取信于世界,我们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威望才能不断提髙。

现在,我国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的重要法律,我们是有法可依了。那么,是不是就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呢?这是我国各族人民关心的大问题。我们的党是伟大的党,我们的国家是伟大的国家,我们的人民是伟大的人民。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集中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是庄严是要在全国九亿人民中贯彻实施的,它不是作一个样子给人家看的。也只有我们在全国人民中不折不扣地实施这些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才能取信于民,取信于世界,我们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威望才能不断提髙。但是还应当看到,我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历史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很广很深。要使刑法、刑事诉讼法付诸实施,比起制定法律来是更加艰巨的任务,必然要经过教育和斗争。在这方面,人民公安机关负有重大的责任。

有法必依。对公安机关来说,就是办一切案件,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也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前提。我们要正确理解依法办事与做好公安工作的一致性,克服轻视法制和束缚手脚的错误思想。有的同志认为过去在法制不完备的情况下,也办了许多案子,做了许多工作,似乎法律可有可无。列宁曾经针对这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严厉地批评指出:“有人说‘用不着写这样多的法令’”, “实际上这些人没有觉察到,他们是怎样跑到白卫分子方面去了。”林彪、“四人帮

”破坏法制、残民以逞的历史教训,足以说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只会有利于敌人,不利于人民。我们还应当从过去由于对罪与非罪的界限和刑罚适用范围弄不清楚,有时办案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畸重的事实中,充分认识健全法制、有法必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还要防止另一种倾向,这就是在法制日趋完备、办案要求更髙的情况下,认为依法办事太麻烦,或者怕违法而束手束脚,以至采取撒手不管的错误态度。我们的法律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我们办案就有了依据,工作就能做得更好,就可以不犯或少犯错误。依法办事,比那种随心所欲、独断专行的作法当然要“麻烦”一些,但是,这种“麻烦”却是对工作大有好处,对人民大有好处。毛泽东同志说过:“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这就是说,我们公安人员在法律范围内是放手放脚的,对于刑讯逼供那样的东西,必须束缚其手脚,而且还要绳之以法。

执法必严。公安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处在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更要执法必严,认真做好办案各个环节的工作:办案一定要依靠群众,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反复核实证据,要注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重或者轻两个方面的证据,实事求是地作出肯定或否定犯罪、罪重或罪轻的正确结论;逮捕拘留人犯,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在看守、预审、劳改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严禁刑讯逼供,彻底废除封建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公安机关不论处理敌我矛盾的问题,还是处理人民内部的犯罪问题,都要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过去有的同志认为,一犯罪判刑就是敌我矛盾,就是专政对象,对他们“狠一点”,是表示自己“立场坚定”、“斗争坚决

”。这是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应当彻底批判,坚决肃清。

违法必究。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项极关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们党的性质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任何党员和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带头执法守法的义务,没有超越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建国初期,我们依法严惩了担任党政要职的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近年来又依法制裁了严重破坏国家财政制度、不顾人民死活的前驻马店地区负责人苏华等一伙罪犯,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应当肯定,我们绝大多数党员和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奉公守法的。但是,几千年来“刑不上大夫”的封建特权思想,林彪、“四人帮”“刑不上帮、法不上派”的流毒,还远未肃清。在我们的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中,还有极少数人无视国家法律,或者钻法制上某些不完善的空子,利用职权,违法犯罪。刑法、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之后,对这极少数人能不能做到违法必究,这是关系到我国的法制能不能取信于民的大问题。“民无信不立”。如果我们的某些党员、干部自己不能执法守法,那么我们怎么能要求人民群众普遍地遵守法律呢?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切实整顿党纪党风、政纪政风,彻底批判并肃清封建特权思想和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党员和干部,不管他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取得人民的信任。

要做到违法必究,各级公安机关和所有公安干警,不但自己要做执法守法的模范,而且要敢于坚持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不畏权势,执法不阿,循规不移,甚至不惜以身殉职。

(选自《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