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狠抓国际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

追逃追赃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是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一环。腐败分子携款外逃,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引发群众强烈不满。能否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关乎反腐败成效,关乎国家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摆在重要位置。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就加强海外追逃追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不能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10月,习近平总书记又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要求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2014年全年,通过加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双边、多边协作,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立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发表《北京反腐败宣言》。强化个案处置,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

必须看到,追逃追赃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多个领域。一方面,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深入、反对腐败在国家地区间逐步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为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国际形势依然复杂多变,国家间综合国力竞争、全球经济结构深刻调整、地缘政治博弈和思想意识形态差异等,使得追逃追赃工作仍然面临很多困难。这要求我们坚持追逃追赃工作的成功经验,统筹国际大局,深化合作交流,健全体制机制,继续狠抓个案,统筹推进追逃追赃工作。

第一,必须把追逃追赃工作放在国际交流合作的总体形势下把握。2014年在11月,习近平主席在参加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G20峰会期间,在会晤美国总统奥巴马、加拿大总理哈珀时,在出访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斐济期间,先后7次提及国际反腐败合作、海外追逃追赃等话题,得到了各国的支持。加拿大总理哈珀在与习近平主席会晤时就表示,加方无意收留逃犯,愿意在遣返方面同中方开展合作。通过领导人会晤和出访、多边双边合作、部门对口合作等方式,宣传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主张,取得了积极成效,也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国际追逃追赃搭建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事实证明,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升至构建国家间政治与外交关系的战略高度,中央领导亲力亲为表达我方主张,是2014年的一大亮点,也是今后加强追逃追赃工作必须依靠的强大基础。

第二,深化反腐败多边、双边合作是追逃追赃工作的前提。2014年,除继续加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G20等多边框架下的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外,我国抓住担任亚太经合组织(APEC)轮值主席国这一有利时机,中国监察部作为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经过艰苦努力,促使21个经济体成员达成反腐败共识,使《北京反腐败宣言》草案8月在北京APEC反腐败系列会议上顺利通过。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则是该宣言的核心内容。11月8日,《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联合声明》以附件形式对外发布了《北京反腐败宣言》。“积极支持并参与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等多边网络,强化国际反腐败合作”,是《北京反腐败宣言》的重要成果。这意味着ACT-NE

T成为亚太地区最高层次的反腐败多边执法平台,将在打击贪官外逃和非法资金外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APEC反腐败工作组第19次会议决定,将执法合作网络成立的初始阶段(2014年至2015年)秘书处设在中国,这意味着在ACT-NET的运行中,我国将扮演重要角色。作为执法合作网络初始阶段的秘书处,中国监察部积极履行职责,12月17日至19日,在北京举办了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追逃追赃专题培训班。3天里,围绕司法协助、引渡和遣返以及资产返还等3个专题,14位来自国内外反腐败执法合作一线的官员和专家,单独或联合开展了11场讲座。大家期待在已经正式运行的执法合作网络下扩大与中方的反腐败合作。在双边合作方面,推动与重点国家签署司法协助类条约取得积极成效。如推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与我国商谈引渡条约,推进中澳、中法、中意引渡条约批约进程,推动加拿大与我国正式签署中加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同时,积极建立与重点国家的双边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如巩固和提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合作机制,在中加执法与司法合作框架下成立了中加追逃与非法移民遣返工作组,推动与澳大利亚联邦警署签署合作备忘录。可以说,充分利用国际合作组织这个大舞台,大力推动和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有利于在国家地区间最大程度形成共识,更好体现我国反对腐败的坚强意志和主导引领作用,从而为追逃追赃工作奠定制度基础、创造有力的国际舆论氛围。

第三,形成部门间强大合力是追逃追赃工作的保障。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王岐山同志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和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他指出:公职人员腐败外逃,在国外招摇过市,群众意见很大。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追逃追赃的重要讲话精神,是民心、党心所向,是对腐败的震慑和遏制。要抓住追逃追赃这个重要环节,把追逃追赃作为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重要工作。2014年,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担任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简称“追逃办”)负责人,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与追逃追赃工作密切相关的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各单位按照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形成了追逃追赃工作的整体合力。公安部开展“猎狐2014”专项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阿根廷、韩国、泰国、南非、尼日利亚等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1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设国际追逃追赃专栏,对在逃境外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攻势。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国内扎实的基础性工作是支撑。既要立足中央纪委的牵头单位角色,对现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

员情况进行大起底,摸清外逃人员底数,做到情况明、数字准,又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职能作用,组织协调追逃办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加强部门间协作,合力追逃追赃。

第四,突出工作重点是追逃追赃工作的必经途径。国内联手追击之时,我国向腐败分子外逃主要目的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提供在逃腐败分子名单,并敦促其根据名单对外逃人员展开调查。各国对此给予积极回应,并承诺尽快调查。与此同时,我国派员赴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等国,就追逃追赃展开谈判和磋商,并取得突破。一批逃往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国受审或在国外被判刑入狱。外逃新加坡的原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李华波就是典型一例。他在新加坡期间,由于三项“不诚实接收赃款”罪名全部成立,被新加坡判处入狱15个月。目前我国已启动异地追诉,加强与新方合作,争取早日将其遣返回国。2014年12月22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潜逃美国两年半的辽宁省凤城市委原书记王国强,从美回国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王国强案件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直接督办的重点案件,也是中美双方共同确定的反腐败追逃追赃重点案件。事实证明,推进追逃追赃工作,必须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以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的宣言和行动,切实形成对腐败分子的强大震慑。

进一步推进追逃追赃工作,必须遵循这些成功经验,用好既有成果。中央和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加强统一领导,把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摸清底数、动态更新,及时掌握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开展重大专项行动,突出重点,抓住个案,盯住不放。利用多边会晤、双边谈判推动国际协作,建立合作网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集中力量追捕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落实《北京反腐败宣言》,完善、用好国际合作机制,形成追逃追赃对外合力,做好防逃工作,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不让企图外逃者心存侥幸。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及时掌握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凡发生外逃事件的地方和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否则就是失职,必须追究责任。同时,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辟专栏,广泛接受海内外的举报。二是要抓好重点个案。根据追逃追赃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聚焦重点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三是要努力形成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制度成果。将追逃追赃工作提升至构建国家间政治与外交关系的战略高度,表达我方主张,做好重点国家工作,推动有关国家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加快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资产分享协定等的谈判、缔约、履约进程,建立与有关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四是健全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追逃追赃配套法规建设,着手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律法规,出台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司法解释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工作。五是关口前移、防止外逃。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党员干部出入境证照、出入境资金监控等方面的管理,防止腐败分子外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