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

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是严肃党纪、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党章明确将“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作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五项经常性工作之一。依据党章和其他法规规定,各级纪委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反映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核实和调查基础上进行党内审查和处置。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是纪检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腐败分子被震慑住了但还在窥测方向甚至困兽犹斗。一方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领域和部门腐败现象依然呈现易发多发的状态,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也不断出现腐败问题。另一方面,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一些腐败分子精心设计犯罪方式,试图掩盖犯罪痕迹,逃脱法律惩处。腐败逐渐表现出期权化、迂回化、隐蔽化、智能化、国际化等趋势,给查办案件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如何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在反腐败与腐败的角力中取得优势,是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重视的问题。

第一,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增强反腐败合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全党全社会的支持和各个部门的配合。201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各级纪委进一步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职能,推动依法、协同、高效办案。比如,与审计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强化。中央纪委建立了《审计要情》,办理工作台账,实行每月汇总上报、结案销号的制度,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促进了财经方面法律、纪律的贯彻落实。再比如,与司法执法机关密切配合。中央纪委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受理、调查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协作配合,有效形成了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完善查办违纪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下级纪委、

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积极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审计机关问题线索相互移送和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协作配合。研究完善与司法机关合作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高效、协同的办案模式,更有力地推动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深入开展。

第二,拓展线索来源,强化问题线索管理。201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72万件(次),为纪律审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要进一步发挥信访线索的基础作用,加强群众举报线索受理工作,拓宽反映渠道。加强对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的跟踪检查,提高按期办结率,健全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的机制。要研究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在信访举报中的作用,用好网络举报现有渠道,加强对舆情的分析研判,引导规范网络举报。要充分运用巡视工作成果。2014年以来,中央巡视组开展了两轮常规巡视和一轮专项巡视。中央纪委对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逐一排查,从中发现了很多重要案件线索,立案查处了一大批腐败案件。如山西省发生的“塌方式”腐败问题和苏荣、白恩培、万庆良、谭力、武长顺、杨卫泽等人的问题就是通过巡视发现的。被巡视地方和单位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迅速开展调查,也取得了重大突破。要充分发挥线索库的作用,调整线索分类标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注意消化暂存线索。对应初步核实的,集中力量抓紧工作了解情况。对违纪违法事实清楚,达到移送司法标准的及时移送,不能过于贪大求全,做到分清轻重缓急,在同样的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里,突破更多腐败案件。要加强问题线索日常规范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各相关室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以及各相关室之间相互移交问题线索,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办理移交手续,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室内部应确定专人负责线索管理,对问题线索逐件登记,建立档案,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从严控制知情范围;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管理层层负责制度,每一级都要对线索处置工作慎重提出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严禁私藏截留问题线索,对线索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纪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第三,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

负责的体现,也是集中审查精力、提高审查效率的重要条件。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1.7万人次,谈话3.2万人次,了结3万人次。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同有关省部级领导干部谈话,纪检监察机关扩大约谈、函询范围,对反映失实问题予以澄清。要转变办案理念,着力从工作机制上保障抓早抓小。树立科学的政绩观,纠正简单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倾向,牢固树立挽救干部也是政绩的意识。总结各地开展办案考核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设置较为科学合理的指标,推进对省区市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考核,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要创新办案方式,对一些情节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及时通过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作出处理。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对领导班子进行约谈,督促其认真履行领导责任。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把教育党员干部、挽救违纪人员作为查办案件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把查办案件的过程作为教育案件当事人的过程,重视以案促教,强化办案的教育功能。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要从学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志愿书,唤醒他们“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要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注意结合查办案件的实践,查找并堵塞制度漏洞,用好用活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第四,要加强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建设,改革纪律审查相关体制机制。为使办案工作沿着法治轨道推进,2014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办案中的裁量权。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1978年至2012年6月由中央纪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包括查办案件工作在内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37个文件、失效28个文件,制定出台了《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4年4月,中央纪委确定河北、浙江、河南、广东、陕西省纪委,国务院国资委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驻海关总署纪检组8家单位为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要抓紧出台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办案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为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排除干扰、提供制度保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