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是指在党内生活中,按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组织、作风、廉政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情况的监察和督促。党内监督至关重要。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前,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牢牢握住“牛鼻子”,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修订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目前,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法规制度较多,存在分散交叉、提要求多责任追究少等问题,更主要的是在一些地方、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身上执行得并不理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实现作风建设的制度化,就是把作风建设的要求上升为制度、细化为规则,通过完善制度给优良作风提供可靠保障。廉政准则规定的实质是廉洁政治,应当体现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吸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作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制定的新规定、取得的新成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提出原则性的要求,让党员领导干部记得住、做得到。

第二,修

订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尽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内惩戒工作的基本法规,在纪律惩戒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党组没有处分权、流动党员处分难、违纪行为种类与国法交叉重复、处分后果畸轻畸重、处分执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不断发生变化,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党中央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内纪律建设理论需要不断创新,党内惩戒制度也应不断完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将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确定为5年内完成的项目。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党在新时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二是要体现政党特色,突出政党纪律特点,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作风纪律为重点;三是要处理好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既要使条例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协调,又要处理好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衔接;四是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汇集全党智慧。重点研究解决党组织的处分权限、党纪处分的种类、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党纪处分的执行、特别减轻处分、比照制度的存废、党员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等问题。

第三,修订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巡

视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巡视监督工作。坚决落实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修订的重点是体现党的十八以来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将“四个着力”“三个不固定”“抓早抓小”“分类处置”“专项巡视”等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创新组织制度,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指导巡视工作开展,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

第四,修订并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责任追究。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看,责任不清、落实不够、追究不力,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反腐败的成效。一方面,有的党委(党组)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缺少责任担当,组织力量不足,把任务完全交给纪委(纪检组)。另一方面,有的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未能抓住关键环节,对责任追究重视不够,监督效果有待提升。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是厘清责任、落实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规定要进一步提高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内容,强化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正确把握“协助”和“主抓”的关系,发挥好监督执纪问责作用。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案件倒查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启动情形、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责任追究的量纪适用和执纪过错责任追究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