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实施了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受损伤的,称为因公务致人受损害。由于这种损害是在执行公务时发生的,因此,应由这些单位负责赔偿。当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致害人的过错程度和认识态度,责令他总结教训,必要时可以责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