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这样冬季非常寒冷的国家,不考虑烹调食物,仅仅就在户内工作的不同劳动者所需要得到的生活上的舒适而言,严格地讲,燃料也是这个季节的必需品。在所有的燃料中,煤是最低廉的。燃料价格对劳动价格影响如此重要,以致英国所有主要制造业都设立在产煤区域;由于这种必需品很稀缺,在其他区域,人们就难得像这样很方便地使用了。在一些制造商那里,煤是重要的贸易手段,此外,与玻璃、铁及其他的金属工业等相关的制造业也是如此。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奖励是合理的,或许可以有助于将煤从出产的地方运输到需要的地方,但立法机构不但不加奖励,而且对沿海岸运输的煤征收1吨3先令3便士的税。多数种类的煤所要负担的税已经达到出矿价格的60%以上。陆路运输或内河航运的煤则一律免税。煤价自然而然便宜的地方,就可以无须缴纳税而消费,煤价昂贵的地方却反而要负担重税。

这类税虽然会提高生活必需品价格,从而提高劳动价格,但却为政府提供了一项不容易由其他方面获得的大宗收入。因此,继续实行这类税有相当的理由。在实际农耕状态下,谷物出口的奖金会提高此必需品的价格,所以必然要产生上述的那些恶果,可是,它不但不能给政府带来收入,反而要支出一笔很大的费用。在通常丰收的年度,对外国谷物输入课以重税等于禁止其进口。绝对禁止输入活牲畜及盐腌食品是在法律的正常状态下实施的,现在因为缺乏此等物品,所以这条法律对爱尔兰及英国殖民地的产品暂停适用。这些规定都产生了必需品税所有的一切恶果,而政府却没有收入。要废止这些规定,只要使大众确信这些规定即现有的制度没有什么好处就够了,似乎没有必要采取其他手段。这种赋税不管怎样还能带来收入, 而关于谷物贸易的规定等等则虽产生同样坏的结果,却不带来收入。

和英国比较,其他许多国家对生活必需品所征收的税要高得多。许多国家对磨坊里磨的麦粉及粗粉征收税,对火炉上烘烤的面包也征收税。在荷兰的都市里,据说,此税导致面包的消费价格增加了1倍。住在农村的人则有代替一部分此税的其他类税,即根据假定的每个人消费面包的种类,每年各征收一些税。例如,消费小麦面包的人需要缴纳税为3盾15斯泰弗,约合6先令912便士。这种税和其他相同的若干税使得劳动价格提高,而使荷兰大部分制造业都荒废了。在米兰公国、热那亚各州、摩德拉公国、帕马、普拉森舍、瓜斯塔拉各公国,乃至在教皇领地,也可以看到同类的税,只不过没有那样繁重罢了。法国一位有声望的学者曾提议改革该国财政制度,用这种最具破坏性的税去代替其他大部分税收。正如西塞罗所说的,“哪怕是最荒谬绝伦的事,有时也会有若干哲学家加以主张”。在许多其他国家对必需品征收更高的税。

家畜肉税比上述面包税实行得还要更普遍。固然,家畜肉在各地是否为生活必需品尚令人怀疑,但根据经验,米、麦及其他蔬菜,还有牛奶、干酪、牛油——弄不到牛油,则代以酥油——即使没有家畜肉,也可以提供最丰盛、最卫生、最营养、最增加精神的食物。在许多地方,为着维持体面要求人人穿一件麻衬衫和一双皮鞋,但却没有一个地方要求人民吃家畜肉。

不论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都可以用两种方法对消费品征税:其一,根据消费者曾使用某种产品及消费某种产品的理由,要求其每年缴纳一定的税额;其二,当产品还留在商人手中,尚未移交到消费者之前,即征收一定数额的税。不能立即用完而可继续消费相当长时间的商品,最适合采用前一种方法征收税;可以立即消费掉或消费较快的商品,则最适合采用后一方法征税。马车税及金银器皿税,可以作为前一种征税方法的实例;国内其他大部分的消费税及关税,则为后一种征税方法的实例。对消费品课税可以向消费者定期课征,或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向商人一次课征。

如果得到良好的管理,一辆马车可以使用10年或12年。在它离开造马车者之前,不妨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税。但对购买者来说,为了拥有马车的特权而每年需要缴纳4镑的税,这无疑要更为方便些,否则还需要另外支付给马车制造者40镑或48镑,或相当于他使用该马车期间大约要缴纳的税金。同样,一件金银器皿有时可以使用百年以上。对消费者来说,该器皿的重量每达到100盎司就需要每年支付5先令的税,即大约相当于其价值的1/100,这种征收方法的确要容易些,而不是一次付清这项年金的25倍或30倍。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此器皿的价格至少将上升25%或30%。对房屋所征收的各种税,自然按照每年支付一次较小的数额更为方便。如果在房屋最初建造或出售时,一次征收相当于各年税额的重税,纳税者必然会感觉到很大的不便利。对耐久性商品第一种方法最好。

马太·德克尔爵士有一个非常著名的主张,包括立即或快速消耗商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都必须按照下面的方法征税,即消费者为得到可以消费某商品的许可执照,逐年缴纳一定金额,商人不缴纳任何税额。他所提出的这项计划的目的在于撤销一切进口和出口税,商人的全部资本和全部信用都能使用在商品购买及船舶租赁上,而不必把其中的任何部分用于缴纳税款。这样可以促进所有的对外贸易,特别是贸易运输。但是,对立即或快速消耗的商品也采用上述方法征税,似乎会产生以下四种非常严重的弊端:第一,这种征税方法比一般的征税方法较不公平,就是说,不能很好地按照各纳税者的费用和消费按比例课征。由商人预先缴纳的麦酒、葡萄酒及火酒税最终由消费者按照他们各自消费数量按比例完全负担。如果这种税以购买饮酒许可执照的方式缴纳,那很少饮酒的人所缴纳的比例较好酒者所缴纳的就要比前一种情形多得多了;宾客比较多的家庭所缴纳的比例就要比宾客少的家庭少得多了。第二,按照这种方法征税,消费某种商品可以一年一次、半年一次或一季一次地缴纳许可执照的费用,这样,对快速消耗商品征收各项税的一种主要便利——陆续缴纳,便要大大减少了。现在一瓶黑啤酒的价格是三个半便士,其中对麦芽、酒花、啤酒所征收各项税以及酿酒者为预先支付这些税所要求获得的额外利润大概要占一个半便士。如果一位劳动者能够支付得起三便士半,他就可以购买一瓶黑啤酒;如果不能,他将会满足于一品脱,由于节约一便士即等于获得一便士,所以他从这种节制中获得了一些钱。由于税可以陆续支付,他愿意支付就支付,还可以选择支付的时间,所有的支付行为完全是自发的;如果他想避免支付税也做得到。第三,这种税减少奢侈的作用变小了。一旦领得消费执照,无论获得执照者饮酒的数量是多少,其所缴纳的税都一样。第四,现在一名劳动者喝每瓶或每品脱的黑啤酒时就缴纳了税,这令他并没有感觉到什么不方便,如果要求他一年一次、半年一次或一季一次缴纳其在这段时间里所应缴纳的所有税额,恐怕会使他难以承受。因此,如果这种征税方法没有施加以残酷的手段的话,就不会取得现在这种没有任何残酷手段的征税方法所取得的收入。然而,有些国家就是采用这种残酷的手段对立即消耗或快速消耗商品征收税。荷兰人获得饮茶执照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此外,我已经说过,该国也按同样方法对农家和农村所消费的面包征收税。马太·德克尔爵士提议,每年向消费者发放执照,来使它也适用于其他商品, 但比第二种常用方法受到更大的反对。

国内消费税主要是针对那些由国内制造且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这种税只向使用最广泛的一些种类的商品征收,所以,征税的商品、各种商品的税率都很清楚,不存在任何疑问。除了前面所讲到的盐、肥皂、皮革及蜡烛外,或者还加上普通玻璃,这种税几乎都是像我所说的奢侈品那样征收。除了上述四种以外,英国货物税主要落在奢侈品上面。

关税远比国内消费税更早地实行。此项税称为“习惯”,表示这种支付形式是由远古沿袭下来的一种惯例。最初,它似乎是对商人利润所征收的税。在封建的无政府的野蛮时代,与城邑中的其他居民一样,商人的人格受到轻视,其获得的利润也被其他人忌妒,这种情形差不多与解放后的农奴没有大的区别。而且,大贵族们已同意国王对其佃农的利润加以征税,自然也愿意国王对那些在利益上与自己没有关系且不想加以保护的那个阶层的利润课以贡税。在那个愚昧的时代,他们不懂得无法对商人的利润直接征税,换言之,所有的这种税最后都要落在消费者身上,此外还要增加一项额外负担。关税最初被认为是对商人利润的课税。

与英国本国商人的收益相比,外国商人的收益还要受到更大的歧视。因此,后者自然要比前者缴纳更重的税。对外国商人与英国商人所课的税有所区别开始于蒙昧时代,此后,又由于垄断思想的存在,即要使本国商人在外国市场及本国市场占据有利地位,这种情况就存续下来。对外国人的利润课税更重。

除上述区别外,对于一切种类的商品古代的关税都平等征税,不管是必需品或奢侈品,也不管是进口商品或出口商品。同是商人,那时人们的想法是,为什么某种商品的商人要比其他种商品的商人享有更多优惠呢?为什么出口的商人要比进口的商人享有更多优惠呢?最初的关税向所有各种货物、向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同等课征。

古代的关税被划分为三个类:第一类是针对羊毛和皮革的关税,它是一切关税中实行最早的。这种税主要或全部是出口税。当英国形成毛织物制造业时,国王害怕毛织物的出口会令他失去羊毛关税,于是也针对毛织物实行了同样的税。第二类是葡萄酒税,即对每吨葡萄酒征税,称为吨税。第三类是对其他一切商品所征收的税,是按照所认定的商品价格每镑征收若干的赋税,称为镑税。爱德华三世四十七年,除征收特别税的羊毛、羊皮、皮革及葡萄酒外,其他一切进口和出口的商品都需要每镑缴纳6便士的税。查理二世十四年,此税提高到每镑1先令,但3年以后,又由1先令缩减至6便士。亨利四世二年,又提高到8便士,第四年又恢复到1先令。从这一年到威廉三世九年,这项税一直是每镑1先令。经议会依据同一项法令,吨税及镑税都划归国王,称为吨税镑税补助税。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镑税补助税一直是每镑1先令或5%,因此,关税用语上所谓的补助税一般都是指这种5%的税。这种补助税——现在称“旧补助税”——至今仍然按照查理二世十二年所制定的关税表征收。据说在詹姆士一世以前,就使用过这种按照关税表审定应纳税商品价值的方法。威廉三世九年、十年两次征收的新补助税是对大部分商品额外征收5%的税。1/3补助税及2/3补助税合起来又组成另一个5%。1747年的补助税是对大部分商品课征的第4个5%。1759年的补助税是对一些特定商品课征的第5个5%的税。除这五项补助税外,有时为解决国家急需,有时为按照重商制度的原理来管制本国贸易,还有针对一些特定商品的若干种税。

重商制度日益流行起来,旧补助税不分差别地对出口商品及进口商品一律课征。除若干特殊的税外,以后的四种补助税以及其他一些对特定商品所征收的各种税则是完全针对进口商品的。对本国产品及国内制造品出口所征收的各种税中,大部分被减轻或完全废除,还甚至向出口的商品发放奖金。对进口然后又出口的外国商品,有时退还其进口时所缴纳的全部税金,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退还其中的一部分。在商品出口的时候,其进口时按照旧补助税所征收的税金只退还一半;但对大部分商品的出口而言,按照以后的补助税及其他关税在其进口时所征收的税金则全部返还。由于这种对出口所给予的越来越大的好处以及对进口的抑制,只有两三种制造原料的进口才没有受到影响。我们的商人及制造业者都希望尽可能便宜地得到这些原料,并尽可能昂贵地销售给其国外的竞争者,因此,有时会允许若干外国原料免税进口,例如西班牙的羊毛、大麻及粗制亚麻纱线;有时则对国内原料及殖民地特产原料的出口加以禁止或课以重税,比如,英国羊毛的出口是遭到禁止的,海狸皮、海狸毛及远志树胶的出口则被课以较重的税。自从占领加拿大及塞内加尔以来,英国几乎垄断了这些商品。重商主义体系原则的流行导致取消几乎所有的出口税。

我在本书第四篇说过,重商学说对民众的收入,对一国土地劳动的年产量并不怎么有利,对君主的收入也不见得很有利,至少,对那种仰赖关税的收入而言是这样的。对国家收入不利。

这种学说流行的结果是一些商品的进口被完全禁止。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商被迫走私,这种禁令并没有发挥任何作用,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大大减少了这些商品的进口。外国毛织品的进口完全被阻止了;外国丝绒的进口也大大减少。在这两种情形中,可以从这些商品进口而征得的关税收入完全化为乌有了。对国家收入不利。

在很多情况下,为阻止英国消费许多国外进口商品而征收的重税只不过鼓励走私而已,却使关税收入低于所能收到的水平。斯威弗特博士说,在关税的算术中,二加二并不等于四,有时只能得到一。他的这种评论对我们现在所说的重税是十分恰当的。如果在多数场合里重商学说让我们把征税当做获得垄断的手段,而不是获得收入的手段,那么,那种重税就不会被人采用了。由于重税减少了其他部分的国家收入。

有时对国内商品及制造品出口所给予的奖励,还有对大部分外国商品再出口时所退还的税金,曾引起许多欺诈行为,并且引起了对国家收入破坏作用最大的走私行为。如一般所知道的,为了得到奖励或退税,人们往往把商品装到船上驶出港口,马上又从本国其他沿海地方登陆。由于奖励及退税所导致的关税收入缺口非常大,其中的大部分落到了欺诈者手中。到1755年1月5日为止,该年度的关税总收入达到5068000镑。从这笔总收入中支出的奖励(虽然该年度对谷物还没有发给奖励)达167800镑。按照退税凭证及其他证明书所支付的退税金达2156800镑。这两笔合计2324600镑。将这笔金额扣除掉的话,关税收入就只有2743400镑。再从这个数额中扣除包括官员的薪俸及其他开支在内的关税行政费用287900镑,那么该年度关税纯收入就只有2455500镑了。关税行政费用相当于关税总收入的5%~6%,相当于扣除奖励及退税后的剩余部分的10%以上。奖金和退税(大部分从作弊得来) 以及管理支出使关税收入大为减少。

由于几乎对所有进口商品都课以重税,所以英国进口商都力求增加走私进口而减少报关进口。反之,英国出口商所报关出口的往往超过实际出口的数量。这样做有时出于虚荣心,特别是那些装做经营免税商品的巨商;有时则为了获取奖励或退税。因为存在这两方面的欺诈行为,在海关登记簿上的英国出口数额似乎大大超过了英国的进口数额,对那些以所谓贸易差额来衡量国民繁荣的政治家们而言,他们获得了一种说不出来的快感。在海关报告中对进口减至最小,对出口予以夸大。

除极少数特殊的免税品外,一切进口商品都要被征收一定的关税。如果进口的某种商品并没有列入关税表中,按照进口商的申报,这种商品就要依据其价值每20先令被征收4先令9920便士的关税,即大约相当于前面所提到的五种补助税或五种镑税的比例的关税。关税表中所包含的类别极其广泛,有许多商品是很少被使用并不为一般人所知道的。因此,常常难以确定某种商品应属于哪个类别,应当按照什么税率征收。这方面的差错往往使税收官员出现失误,并使进口商遇到很大的麻烦和苦恼,还要支付很高的费用。所以,就明白、准确和明显而言,关税远不如国内消费税。关税名目繁多, 不及货物税清楚明晰。

为使社会中大多数人能按照他们各自费用的比例来提供国家收入,似乎没有必要对费用所对应的每项商品进行征税。国内消费税与关税似乎是同样平等地由消费者负担。关税如限于少数货物可以有很大的好处。

但国内消费税,则只向若干用途极广而消费极多的物品征收。于是,许多人有这种意见,以为如果管理适当,关税也可同样只向少数物品征收,而不致亏损公家收入,而且可给对外贸易带来很大的利益。

在英国,现在使用得最广泛且消费最多的外国货主要是国外的葡萄酒和白兰地酒,还有美洲及西印度出产的砂糖、蔗糖、酒、烟草、椰子,东印度出产的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及一些纺织品等。这些商品提供了如今的大部分关税收入。现在对外国制造产品所征收的大部分税并不是以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而是为了谋求垄断,即要确保国内市场中本国商人的利益。因此,废除一切禁令,对外国制造的商品课以适度的关税以确保向国家提供最大收入。这样英国的工人可以依旧在国内市场中保持很大的利益。而如今没有向政府提供收入以及仅提供少量收入的许多商品到那时也可以提供丰厚的收入了。有时一种重税会减少该种商品的消费,有时会鼓励走私,其结果是重税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往往比不上较轻的税赋水平所提供的收入。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以及东西印度产物在现时提供了大部分的关税收入。

当收入减少的原因是消费减少时,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降低税率。

当收入减少的原因是走私得到鼓励时,大约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削弱走私的**力,一是增加走私的难度。只有降低关税才能减少走私的**;只有设立最适于阻止走私的税收制度才能加大这种违法行为的难度。走私的补救办法是降低关税或增加走私的困难。

根据经验,我认为消费税法抑制走私活动的效果比关税法大得多。在各种赋税性质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将类似于消费税的税政制度引入到关税里,就能大大加大走私的难度。这种改变比较容易做到,而且也是许多人想象得到的。货物税法比关税更令走私者困窘。有人主张,进口那些应缴纳关税的商品的进口商可以将这些商品搬进他自己所准备好的仓库,或存放在由其自己支付或由国家支付费用的仓库里,但仓库的钥匙掌握在海关人员手里,只有海关人员在场的时候才可以开启仓库。如果这些商人将商品运往自己的货栈,就应当立即缴纳税金,以后也不会退还金的商品数量相符,海关人员可以随时检查。如果关税仅限于少数物品,能建立类似货物税的监督储存制度。并且,为确定仓库中所存放的数量与缴纳税,如果他将商品存放在国家的仓库里,国内销售之前这些商品不需要缴纳税金。如果再出口到国外,这些商品则完全通过,他必须提供适当的保证以担保其商品一定出口。此外,不论经营这些商品的商人是批发商或零售商,都要随时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并且还要提供适当的凭证,证明其商铺中或仓库中的全部商品都已缴纳了关税。现在英国对进口蔗糖、酒征收的所谓消费税就是按照这种方法征收的。这种管理制度不妨扩大到一切进口商品的征税上,只要这些税与消费税同样只针对少数使用最广且消费最多的商品。如果现在所说的所有种类的商品都改用这种方法缴纳税金,恐怕无法设立如此大的货栈,况且,商人不会将非常精致的商品或必须精心保存的商品存放在别人的仓库里。

如果采用这种税收管理制度,即使关税很高,走私也可以被大大地抑制;如果各种赋税根据是否可以向国家提供最多的收入而加以提高或降低;税收总是被用作获取收入的手段,而不是用作获得垄断的手段,那么,只对使用和消费最多的少数商品征收关税,似乎就可以获得至少与现在相等的关税纯收入,而关税还可以变得和消费税同样纯粹、明晰和正确。在这种制度下,现在国家从外国产品再出口(实际上会再进口以供国内消费)的退税中所蒙受的收入上的损失就可完全免除了。这项节省下来的数额非常巨大,再加上取消对国产商品出口给予奖励——这些奖励事实上没有一种是此前所缴纳的消费税的退税,结果是,在制度变更以后,关税纯收入无疑至少可以和未变更以前相等了。

如果在制度的这种变更中,国家的收入并无任何损失,全国的贸易和制造业就会获得非常大的利益。绝大多数未征税商品的贸易将完全自由,可出口到世界各地,并获得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这些商品包含一切生活必需品及所有制造品的原料。由于可以自由进口生活必需品,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平均货币价格必然会下落,因此,劳动的货币价格也一定会相应下降,但劳动的真实报酬却不会减少。货币的价值和它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的数量相称,而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则与它所能交换到的货币数量全然无关。劳动货币价格下降,国内所有制造品的货币价格也必然随着下降,国内的制造品就可以在所有的国外市场中获得利益。由于原料可以自由进口,一些制造品价格的下降幅度可能更大。如果能够免税进口中国及印度生丝,英国丝制业者就可以比法兰西意大利的丝制业者销售更低廉的商品。在那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禁止外国丝绒的进口。本国廉价的制造品不但会保证英国商人占有国内市场,而且可以使其更好地占据国外市场,就连一切征税商品贸易的收益也会比现在多。如果这些商品从国家仓库中取出后要出口到国外,而且一切税都被免除,那种贸易就完全是自由的。在这种制度下,各种商品的运输贸易将享有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如果这些商品从国家货栈取出后用于国内消费,进口商在没有将商品销售给其他商人或消费者时,并没有垫付税金的义务,因此与一进口就要垫付税金的情形相比较,其销售商品的价格就更低廉了。在相同的税率下,即使经营需要缴税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获得的利益也会比现在多得多。同时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会得到很大好处。

著名的罗伯特·沃尔波尔消费税案的目的就是设立一种与上面所提及的内容没有很大差别的针对葡萄酒及烟草的税制。尽管那时他向议会提出的提案只包含这两种商品,但按照一般的推想,那只是一项针对性更广泛的计划的开端。因此,与走私商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党派强烈反对这项提案,并促使首相也认为撤回该项提案是正确的。由于担心引起同样的反对,以后再也没有人敢提起这项计划了。

对从国外进口并在国内消费的奢侈品征税,虽然有时会落在贫民的身上,但主要还是 由中产及中产阶层以上的人负担。如针对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糖、茶、砂糖等的关税都属于此类。对外国奢侈品的课税主要落在中等和上层阶级身上。

对国内生产且国内消费的比较便宜的奢侈品所征的税,是按照每个人费用的比例很平均地落在所有人的身上。贫民要为其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麦酒缴税;富者则为其及其奴仆所消费的各种商品缴税。对国产奢侈品的课税落在所有阶层身上。

这里要注意一件事,在任何国家,与中产阶层或与中产阶层以上的人的全部消费相比,下层人民或中产阶层以下的人民所全部消费的数量和价值都要大得多。与上层阶层的全部费用相比,下层人民的全部费用要大得多。第一,各国的全部资本几乎都被用于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并分配给下层阶层的人。第二,由土地地租及资本利润所产生的大部分收入都被用作奴仆和其他非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及维持费用,并分配给这个阶层。第三,一部分的资本利润被当做使用自有资本所得的收入,并属于这个阶层。小店主、小商贩乃至一切零售商每年挣得的利润总额非常大,并在年收入中占有很高的比例。第四,即使一部分的土地地租也会属于某些特定阶层的人。其中的一大部分为比中产阶级略低的人所有,一小部分为底层人民所有,因为普通的劳动者有时也拥有一两亩土地。尽管就每个人来看,这些底层人民的费用非常少,但从总量上看,却是社会总费用中的最大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土地劳动每年所提供的产品中,把底层人民所消费的部分去掉,剩下来就是供给上层阶层的消费,后者在数量和价值上总是要少得多。因此,主要针对上层阶层的人的费用而征收的税,比不分彼此地对所有阶层人的费用征收的税要少得多,甚至与主要针对底层人民的费用而征收的税相比也是如此。换言之,针对年产品中较小部分征收的税,比不分彼此地以全部年产品为对象而征收的税一定要少得多,甚至与主要以较大部分的年产品为对象而征收的税相比也是如此。所以,在以费用为对象的一切征税中,提供收入最多的是针对国产酒类及其所用原料而征收的消费税,而消费税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由普通百姓负担。在以1775年7月5日为截止日的那个年度里,这类消费税的总收入总共达到3341837镑9先令9便士。不过,我们要记住一件事,应当征税的是底层人民的奢侈品消费,而不是他们的必需品消费。对他们的必需品消费征税的话,最后完全由上层阶层负担,即由年农产品中较小部分所负担,而不是由年农产品中的较大部分负担。在所有的情形中,这种税必然会提高劳动工资,或者减少劳动的需求。只要不让这种税最后由上层阶层负担,劳动价格就不会提高;不减少一国土地劳动的年产品——这也是一切赋税最终缴纳的源泉,劳动需求也不会减少。不论这种税的存在导致劳动需求如何减少,劳动工资都不免要高于没有此种税的情况。并且,在所有的情形中,这部分增加的工资最后必定要由上层阶层负担。对下层阶层人民消费的课税比对富人消费的课税收入更多。

在英国,如果酿造发酵饮料及蒸馏酒精饮料并不是为了销售,而是用于自家消费,都不征收消费税。这种免税的目的是避免收税人员对私人家庭进行令人厌烦的拜访与检查,但结果却是这种赋税给穷人造成了比富人更重的负担。虽然很少有自家蒸馏酒精饮料,但有时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农村的许多中等家庭及所有相当富贵的家庭都享用他们酿造的啤酒。他们酿造每桶高度啤酒的费用比普通酿造者低8先令。普通酿造者要从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及税金中获得利润,所以,和普通百姓可以饮用的所有相同的饮料相比,这些人所饮用的啤酒每桶至少要低9先令或12先令,因为任何地方的普通百姓都认为向酿酒厂或酒店购买啤酒更为方便。同样,虽不会受到收税人员的拜访和检查,每人却须为以自家消费为目的而生产的麦芽纳税7先令6便士。10蒲式耳的麦芽消费税等于7先令6便士,而10蒲式耳的麦芽是勤俭的家庭全家男女儿童所能消费的平均数量。可是,富贵家庭中的家人所饮用的麦芽饮料不过是其所消费的全部饮料中的一小部分。但也许因为这种税的存在,也许因为其他原因,自家制造麦芽竟然没有自家酿造饮料那样广泛。酿造或蒸馏自用饮料的人不必像制造麦芽的人一样缴纳上述的税,理由何在?

通常的说法是,对麦芽征收较轻的税所获得的收入比如今对麦芽、啤酒及麦酒征收重税要多得多。因为,酿酒厂逃避税收的机会比麦芽制造厂要多得多;为自己饮用而酿造饮料的人不必缴纳所有的税,而为自己消费而生产麦芽的人却不能免税。

伦敦的黑麦酿酒厂里,普通每夸脱麦芽可以酿两桶半以上的酒,有时可以酿三桶酒。各种麦芽税为每夸脱6先令;各种高度啤酒及淡色啤酒税为每桶8先令。因此,在黑麦酿酒厂里,针对麦芽、啤酒及淡色啤酒所征收的各种税,每夸脱麦芽及其随后所生产出来的啤酒都需要缴纳达26先令到30先令的税。以普通农村为销售对象的农村酿造厂里,每夸脱麦芽很少生产少于两桶的高度啤酒及少于一桶的淡啤酒,而且往往会生产出两桶半高度啤酒。每桶淡啤酒所要缴纳的各种税要达到1先令4便士。所以,在农村酿造厂里,一夸脱麦芽及其随后生产出来的啤酒所要缴纳的各种税通常是26先令,而低于23先令4便士的很少。整个王国平均计算,1夸脱麦芽及其随后生产的啤酒及淡色啤酒所要缴纳的各种税不会低于24先令或25先令。引用数字来证明上述论点。

但是,废除一切啤酒税、淡色啤酒税,而将麦芽税提高3倍,即每夸脱麦芽所缴纳的税从6先令提高到18先令,从这种单一赋税中所得到的收入要比现在从各种重税中所得到的收入多得多。

1772年旧麦芽税收入722,923镑11先令11便士

附加税356,77679 3/4

1773年旧麦芽税收入561,62737 1/2

附加税278,650153 3/4

1774年旧麦芽税收入624,614175 3/4

附加税310,74528 1/2

1775年旧麦芽税收入657,35708 1/4

附加税323,785126 1/4

合计3,835,580120 3/4

四年的平均数958,89530 3/10

1772年地方国产税收入1,243,12853

伦敦酿造厂税额408,26072 3/4

1773年地方国产税收入1,245,80833

伦敦酿造厂税额405,4061710 1/2

1774年地方国产税收入1,246,373145 1/2

伦敦酿造厂税额320,601180 1/4

1775年地方国产税收入1,214,58361

伦敦酿造厂税额463,67070 1/4

合计6,547,832192 1/4

四年的平均数1,636,9589 1/2

加入麦芽税平均数958,895镑3先令340 3/16

两平均数的和2,595,8537911/11

3倍麦芽税,即麦芽税每

夸脱由6先令提高至18先令。此单一税将产出以下的收入:

2,876,685909/16

对于前者的超过额280,83212 14/16

不过,在旧麦芽税中含有向苹果酒征收的每半桶4先令的税及向高度啤酒征收的每桶10先令的税。1774年,苹果酒税的收入是3083镑6先令8便士。这个税额比平时的税额稍少,因为该年度对苹果酒所征收的税都低于平常水平。对高度啤酒所征收的税虽然要重得多,但因为该啤酒的消费量不大,所以收入还没有苹果酒税多。但是,为弥补这两种税的不足,在地方消费税中含有:每半桶苹果酒要缴纳6先令8便士的旧消费税;每半桶酸果汁酒要缴纳6先令8便士的旧消费税;每桶醋要缴纳8先令9便士的旧消费税;每加仑甜酒或蜜糖水要缴纳11便士的旧消费税。这些税收可以绰绰有余地弥补上述麦芽税中针对苹果酒及高度啤酒征收的税。

麦芽不但可以用来酿造高度啤酒和淡色啤酒,而且可以制造下等火酒及酒精。如果将麦芽税提高到每夸脱18先令,以麦芽为部分原料的那些下等火酒及酒精的消费税就有降低的必要了。在所谓麦芽酒精中,通常有1/3的原料是麦芽,其他的2/3或者都是大麦,或者1/3的大麦及1/3的小麦。麦芽酒精蒸馏厂中的走私机会与**比酿造厂或麦芽制造厂大得多。酒精容积较小而价值较大,所以走私机会多;其税率较高,每加仑达到3先令1023便士,所以走私的**力强。提高麦芽税并降低蒸馏所税就可以减少走私机会与**,并大大地增加国家收入。

酒精饮料被认为有害于普通百姓的健康,有害于普通百姓的道德,所以过去某个阶段英国的政策是抑制这种饮料的消费。按照这项政策,对蒸馏厂所征收的税不应过分降低,以避免降低此种饮料的价格;要保持酒精的高价格,同时,大大降低麦酒、啤酒这一类无碍健康而又能提神的饮料的价格。这样,现在人民怨声最大的税收负担就可得到部分减轻。

达文南特博士反对现行消费税制度中的这种改变,但他的反对意见并没有什么根据。其反对意见是现在的消费税已经被很平等地分配于麦芽制造者、酿造者及零售业者的利润。在消费税影响利润的范围内将全部由麦芽制造者承担;酿造者及零售业者可以从酒的价格提高中补偿其已缴纳的税额,但麦芽制造者却不容易做到这点;并且,对麦芽征收这么高的税,势必降低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达文南特博士的反对意见是,麦芽制造人的利润会被不公平地课税,大麦耕地的利润会减少。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一种税能够降低特定交易的利润率;任何交易的利润率一定常常与其他相关的交易保持相近的水平。现在的麦芽税、啤酒税及淡色啤酒税不会影响商人从这些商品中获得的利润;他们可从酒价的提高中弥补所缴纳的税额,并额外获得一定的利润。固然,施加在商品上的税收可能使这种商品更昂贵,从而减少该商品的消费量。但麦芽的消费主要表现在其最终酿成各种麦芽酒。对每夸脱的麦芽征收18先令的税不会使酒的价格比征收24先令或25先令的税更贵;反之,这些酒的价格,说不定还会因此降低一些。其消费说不定会有所增加。

为什么现在酿造者能在酒精价格的提高中收回24先令、25先令,乃至30先令,而麦芽制造者要从麦芽价格的提高中收回18先令却很困难呢?这点不难理解。固然,麦芽制造者要为每夸脱麦芽垫付18先令的税而不是6先令;但现在酿造者却要对其酿造所用的每夸脱麦芽垫付24先令、25先令,有时甚至30先令的税。麦芽制造者垫付较轻的税,一定不会比现在酿造者垫付较重的税还要不便。任何麦芽制造者不会常在仓库保存这么多的麦芽存货,与酿酒者卖出其通常在酒窖中所保存的啤酒、淡色啤酒存货相比,卖出这些存货并不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前者收回资金的速度往往与后者同样迅速。麦芽制造者因垫付较重的税而感受到的不便也很容易解决,可以让其缴纳税金的时间比现在的酿造者多出几个月。

不减少大麦需求的因素,也不会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假如将酿造啤酒和淡色啤酒的每夸脱麦芽的税率从24、25先令削减到18先令,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需要。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常与同样肥沃和耕作得同样好的土地的地租及利润大约相等。如果其地租和利润少,则部分大麦耕地将转做其他用途;如果其地租和利润较多,则更多的土地将被用来种植大麦。当出自土地的某种产品的一般价格是垄断价格时,对此商品所征收的税就必然会减少该土地的地租及利润。例如,葡萄酒的产量严重低于有效需求,因此,和同样肥沃及耕作得同样好的土地所出产的其他产物的价格相比,其价格往往要高很多。现在对葡萄酒征税,必然减少葡萄园的地租及利润,因为,葡萄酒的价格已经达到了通常市场供应数量水平下的最高价格。数量不减,价格也不会再提高;没有更大的损失,这个数量也不会减少,因为这些土地无法被用来生产其他同样有价值的产品。所以,赋税的全部负担要施加在地租及利润上,确切地说,要施加在葡萄园的地租上。当有人提议对砂糖征收新税时,英国蔗糖栽植者常常说,此项税收的全部负担不会落在消费者身上,而要落在生产者身上,因为在缴纳税之后,他们一直无法把砂糖价格提高。看起来,未缴税前,砂糖价格已是一种垄断价格了,所以,他们用来证明砂糖不适合作征税对象的论据表明其是适合征税的对象。垄断者的收益任何时候都是最适于征税的对象。至于大麦的普通价格却从没有成为一种垄断价格。与同样肥沃和耕作得同样好的其他土地的地租及利润相比,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也从没有超过其适当的比例。课于麦芽、啤酒及淡色啤酒的各种税,从未降低大麦的价格,也从未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由于麦芽税的提高,酿造者为麦芽所支付的价格持续地按比例提高,而这种税和课于啤酒、淡色啤酒的税都在不断地提高那些商品的价格,或不断降低那些商品的质量。因此,这类税的最后支付总是由消费者负担,而不是由生产者负担。由于大麦的消费没有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不可能降低,因为没有垄断。

因为这种制度改革而可能受到损害的只有一种人,即以自家消费为目的的酿造者。但是,现在上层阶层所享受到的免除重税,却由普通的劳动者及工匠们负担,那是最不正当最不公平的,即使这种制度的变更从来不会发生,那种免除也应当被废除。然而,正是上层阶层的利益妨碍了利国利民的制度的变革。唯一受害者是为私用而酿造的人。

除上述关税及消费税外,还有一些更加不公平、更间接影响商品价格的税。法国的所谓路捐和桥捐就是这种税。在古老的萨克逊时代这种税叫做通行税,最初其开征的目的似乎与英国道路通行税及运河与通航河流通行税相同,即用来维护道路与水路。当被用于这样的目的时,这种税最适合按照商品的容量或重量征收。最初,这些税是地方税和省税,用于地方或省的用途,很多管理都是委托给纳税地的市镇、教区或庄园的。按照设想,这些团体可以担负起这项责任。在许多国家里,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的君主却将这项税收的管理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大多数场合他把这项税大幅度提高,但在多数场合中却完全忽视了其该当如何实施。按照其他很多国家的例子,如果英国的道路通行税成了政府的一项税收源泉,那么其结果也是非常确定的。这些通行税最终无疑由消费者承担,但消费者所缴纳的税不是按照他缴税时其费用的比例,也不是按照他所消费商品的价值的比例,而是按照他所消费商品的容量或重量的比例缴纳的。当这种税不按照商品的容量或重量征收,而按照其假定的价值征收时,严格地说,它就成为一种国内关税或消费税,会大大阻碍国内贸易。这也是一国最重要的商业要素。在各地间流通的货物的通行税会对价格产生不平等的影响。

一些小国对从某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并经水路或陆路通过其领土的商品,征收与此相类似的税。在一些国家称此税为通过税。位于波河及各支流沿岸的一些意大利的小国家就利用这项税取得部分收入。这项收入完全出自国外而不妨害本国工商业,而这也许是唯一的由一国向他国人民征收的税。世界最重要的通过税是丹麦国王对一切通过波罗的海海峡的商船所征收的税。有些国家对外国货物课征过境税。

像大部分的关税及消费税那样的奢侈品税,虽然完全不分彼此地由各种收入一起负担或者没有任何报偿,而且最终由消费该种商品的人负担,无所取偿地为其支付,但却从来不会平等地或按比例地施加在每个人的收入上。由于每个人的性情控制了他的消费程度,他纳税的多寡并不是按照他的收入的比例,而是以其性情为转移的;浪费者所缴纳的超过其比例,节约者所缴纳的没有达到其比例。一个富人未成年的时候,可以从国家保护中获得很大的收入,但他通常的消费行为给国家提供的贡献却很有限。居住在其他国家的人也没有从消费上对其获得收入的国家提供任何贡献。如果其获取收入的国家像爱尔兰那样没有土地税,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转移也不征收任何重税,那么,这个居住在其他国家的人就没有向保护其享有丰厚收入的政府做出任何贡献。如果一个政府隶属于或依赖于他国政府,这种不公平就会达到极点。一个在附庸国拥有广大土地财产的人总是愿意定居在统治国。爱尔兰恰好处在这样的附庸地位,所以向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征税的提议会在该国大受欢迎。可是,要判断什么类型的国外居住以及何种程度的国外居住才算是那个国家里应当纳税的人也是非常困难的。不过,如果你将这极特殊的情况除外,由此税所产生的不同人之间贡献上的不公平会由引起不公平的情形所补偿,那种情况就是:每个人的贡献都是自愿的,由自己决定是否消费征税商品。因此,如果这种税的设定没有偏差,商品也很适当,纳税的人所发的牢骚总要少一些。当这种税由商人或制造者垫付时,最后负担此税的消费者不久就会把它与商品价格混同起来,而几乎忘记是自己缴纳了税金。对奢侈品的课税不影响不在国内的人,但他们是自愿支付的这一事实使之具有价值。

这种税或可以说是完全确定的,即应缴纳多少,应何时缴纳,也就是缴纳的数量及日期都能确定,不会留下任何一点疑问。英国关税或他国类似的税虽然有时表现出不确定,但不是因为这些税的性质,而是征税法律的措辞不很明了或不很灵活。

奢侈品税大都是零零碎碎地缴纳的,而且总是可能零零碎碎地缴纳,即纳税者购买奢侈品的时候就缴纳相应的税金。在缴纳时间与方法上,这种税是最方便的或有可能是最方便的。总的来说,这种税符合前述征税四原则的前三条原则。可是,无论从哪个方面说,这种税都违反了第四条原则。

就此税的征收而言,人民所缴纳的比实际归入国库的数目要多,而且这种差额常比其他任何税都要大。引起此弊端的情况一共有四种。

第一种,即使此税的征收被安排在非常适当的场合,也需要安排许多税务部门和税收入员。他们的薪水与津贴就是真正施加于人民的税。不过,必须承认的是,英国的这项费用比其他大多数国家轻。在1775年1月5日截止的那个年度里,英国消费税委员管理下的各项税的总收入达到5507308镑18先令8又1/4便士,这个数额是花费55%的费用征收到的,不过,要从此总收入中扣除出口奖励及再出口遇税的话其纯收入缩减到500万镑以下。盐税也是一种消费税,但其管理方法不同,其征收所支出的费用也大得多。关税的纯收入不到250万镑;征收人员薪水及其他事情的费用要超过10%以上,但不论在哪里,海关人员的津贴都比薪水多得多,在一些港口,竟然会多到2倍3倍。因此,如果海关人员薪水及其他开支达到了关税纯收入10%以上,那么,征收此项收入的全部费用合计要超过20%或30%以上了。消费税的征收人员几乎没有任何津贴,又因为这个税收部门的管理机构是不久前设立的,所以不像海关那样腐败。海关设立的时间很久,许多弊端也逐渐产生并得到沿袭。如果现在将麦芽税及麦芽酒税都转而向麦芽征收,估计每年消费税的征税费用可以节约40000镑以上。如果关税只对少数商品课征,而且按照消费税法征收,每年关税的征收费用可以节约很多了。

第二种,这种税必然对某产业造成阻碍。被征税商品常常会提高价格,所以不免要在此限度内抑制消费,从而抑制了生产。如果此商品为本国农作物的商品或制造的商品,其生产及制造所使用的劳动就要减少。如果是国外商品,其价格会因征税而上升。国内生产的同类商品会因此在国内市场获得若干利益,而国内的产业就更多地转向这种商品的生产。但是,国外商品价格的上升虽然会使国内某特定产业受到鼓励,但其他的产业却必然要受到妨碍。伯明翰制造业者购买的国外葡萄酒越贵,他为购买该葡萄酒而销售的部分金属器具或者部分金属器具的价格就必然越低廉。相比而言,这部分金属器具给他带来的价值减少了,促使他增产金属器具的鼓励也减少了。一国消费者对其他国家剩余农产品所支付的价格越昂贵,他们为购买该农产品而销售自己的一部分剩余农产品的价格就必然越低。相比较,这部分剩余农产品对他们的价值减少了,促使他们增加这部分农产品的鼓励也减少了。所以,对一切消费品所课的税都会使生产性劳动量缩减到在不需要纳税的情况的水平之下。如果该消费品为国内商品,则征税商品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缩减;如其为国外商品,则表现为与国外商品相关的国内商品生产上所使用的劳动量的缩减。此外,那种税常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国家产业的内在方向,使它违反自然趋势,而这种改变大都是比较不利的。

第三种,走私逃税常常会招致财产被没收及其他的惩罚,并使走私者破产。违反国家法律的走私者无疑应被加重惩罚,但他常常不会违反自然正义的法律。如果国法没有把本质上并不是罪恶的行为定为犯罪,他也许在所有方面都是一个优良市民。在腐败的政府里,通常有令人怀疑的不必要的支出和滥用公共收入等的行为,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所以,如果不犯伪誓罪而能找到更容易和安全的走私机会,许多人会毫不迟疑地进行走私。尽管购买走私物品是鼓励损害税收法律的行为,但在许多国家,对购买走私物品心存顾忌都被视为卖弄伪善,不但不能博得称誉,而且使得别人怀疑其老奸巨猾。公众对走私行为如此宽容,走私者便常常受到鼓励,而继续其自视清白的交易。如果税收法律的刑罚要落在他头上,他往往想使用武力保护其自认为正当的财产。最初,与其说他犯罪,也许不如说他是个粗心的家伙,但到最后,他就会屡屡最大胆地、最坚决地违反社会的法律。而且,如果走私者不存在了,他此前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也会被纳入国家收入中或税收官员的收入中,而用以维持非生产性的劳动,社会的总资本就要减少,原来可由此得到维持的产业也要缩减。

第四种,实行这种税至少使经营征税商品的商人要服从税收官员的频繁拜访和令人讨厌的检查,他有时无疑要受到某种程度的压迫,而总是要面对苦恼与烦心。前面说过,严格说来虽然烦心不算是费用,但为免掉烦心,人是愿意支付费用的,所以烦心的确与费用相等。就其设定的目的说,消费税法是比较有效的,可是从这个角度看,它却比关税更令人讨厌。商人进口征税商品时,如已支付过关税,再将该商品运输到自己的仓库中,大多数场合都不会再受到海关人员的烦扰。如果商品按照消费税征税,情形就不是如此;商人要不断地接受稽征人员的检查与到访,并随时与他们周旋。因此,消费税比关税更不被人所喜欢,征收消费税的人员也更不为人所喜欢。一般地说,消费税的稽征人员执行职务虽然不比海关人员差,但由于他们的职责迫使他们常常要找其他人的麻烦,所以这些人大都养成了海关人员所没有的冷酷性格。不过这种观点大多出自那些从事秘密买卖的不法商人,因为他们的走私行为常常被消费税人员阻止、揭发。

不过,一旦有了消费品税,就免不了给人民带来不便。英国人民所感受的这种不便并不比政费同样庞大的国家的人民所感受的大。我们的国家并非完美且需要完善,但与众多邻国相比,却同样良好或者更加优良。英国感受的这种不方便比其他国家少一些。

一些国家认为消费品税是对商人利润所课的税,所以每销售一次商品就要缴纳一次税。如果对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利润征税,那么,也需要对介于他们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商人的利润征税,这样才公平。西班牙的消费税似乎就是按照此原则设定的。这种税针对一切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每次变卖,最初的税率为10%,后来是14%,现在是6%。征收这种税不但要监视商品由一地转移到其他地方,而且要监视商品由一个店铺转移到其他店铺,所以不得不安排许多税务人员。此外,经营某几种特定商品的商人,一切农业者、制造业者、行商坐贾都要忍受税收官员不时的访问和检查。实行此税国家中大部分地区的商品都不能销售到遥远的地方。各地方的生产都必须和邻近地区的消费相适应。乌斯塔里斯把西班牙制造业的没落归咎于这种消费税;其实,西班牙农业的衰落也可归咎于此税,因为此税不但课于制造品,而且课于土地的初级农产品。

那不勒斯王国也有同样的税,对所有的契约按照其价值征收3%。不过这两种税都比西班牙的税轻,而且该王国大部分城镇及教区都允许其缴纳一种赔偿金以作为代替。至于城镇教区可以采用自己所喜欢的方法来征收赔偿金,只要不阻碍当地的内部贸易就可以了。因此,那不勒斯的税并不像西班牙的税那样具有破坏性。

英国联合王国各地通行的统一的征税制度——只有少数例外,无关紧要——几乎使全国的内地及沿海的贸易都实现了完全自由。国内贸易中的大部分商品都可以从王国的一端运往另一端,不需要许可证、通过证,也不受收税人员的询问、拜访或检查。虽然有个别例外,但都对国内贸易的任何重要部分没有妨碍。沿海岸输送的商品需要有证明书或沿海输送许可证,但除煤炭外其余几乎都是免税的。这种由税制统一而达到的自由的国内贸易就是英国繁荣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每个大国就是该国大部分农产品的最好且最广泛的市场。如果把同样的自由扩张到爱尔兰及各个殖民地,则国家的伟大和帝国各地区的繁荣可能会远远超过今天。英国的课税划一获得了巨大的好处。

在法国,各省实行的各种税法需要在国家边界和各省边界设置许多的稽征人员,以阻止某种商品的进口,或对该商品课以一定税额。这样的做法使得国内贸易受到了不少的损害。有一些省征收一种赔偿金代替盐税,而在其他省则完全豁免。在全国大部分地方,赋税包收入享有烟草专卖权利,而在某些省不实施烟草专卖。各省所实施的与英国消费税相当的税也大不相同。有一些省不征收次税,而用一种赔偿金或其同等物代替。在其他征收此税而且采用包税制的省还有许多地方税,那些税只限于某个城镇或特殊的地区。与英国关税相当的税在法国被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适用1664年的税法,而被称为五大包税区的各省,其中包括皮卡迪、诺尔曼及王国内地各省的大部分。第二部分,适用1667年税法,也称为外疆的各省,其中包括边境各省的大部分。第三部分,所谓与外国享受同等待遇的各省。这些省被允许与外国进行自由贸易,但与法国其他各省开展贸易时享受与外国相同的关税待遇。如阿尔萨斯、茨图尔、凡尔登三个主教管区,还有敦克尔刻、贝昂那、马赛三市都属于这部分。在所谓五大包税区的各省(过去的关税被分为五大部分,原来每部分各自成为一个的特定对象,所以有这个称呼。现在,各部分已合并为一个整体了)及所谓外疆各省,都设有许多地方税。那些税的征收限于某个特定城镇或特定地区。被称为与外国享受同等待遇的各省也征收某些地方税,马赛市尤其如此。上述不同的税制势必阻碍国内商业的发展,因此为保护实行这些税的各省各区的边界也有必要增添许多。在法国,各省税法的不同对内地贸易造成许多阻碍。

除了上述复杂税制所产生的一般约束外,法国的大多数省还对其重要性仅次于谷物的产物——即葡萄酒的贸易——还存在着种种特殊约束。由于某些特定省区的葡萄园所享有的优惠大于其他各省,所以产生了不同的约束。我相信,生产葡萄酒最出名的各省就是在葡萄酒贸易上受到约束最少的省。这些省拥有广泛的市场,这鼓励并促使它们对葡萄的栽培、葡萄酒的调制实行良好的管理。葡萄酒商业受到特别限制。

不过这种花样复杂繁多的税法并非法国所特有。米兰小公国共划分为六省,各省各自针对一些种类的消费品制定了特别的征税制度。而更小的帕尔马公爵领土上也分有三到四个省,同样各州也有其各自的征税制度。在这样不合理的制度之下,如果不是因为土壤特别肥沃,气候非常适合,这些国家恐怕早就沦为最贫穷和最野蛮的国家了。米兰和帕尔马仍然是这样更为荒谬的管理。

有两种方法征收消费品税:第一,由政府征收。在这种情况下,收税人员由政府任命,直接对政府负责。政府的收入随税收不时发生变动,每年也各不相同。第二,由政府规定一定数额,责成赋税包收者征收。在这种情况下,包收者要自行任命征收人员。征收人员虽承担按照法律指定方法进行征税的义务,但受包收者的监督,对包收者直接负责。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不是这种包税制度。包收者除垫付规定税额、人员薪水及全部征收费用外,至少还要从税额收入中提取他所支出的垫付款,还有与所冒的危险、所遇的困难和应付这些复杂事务所必要的知识与担当相称的利润。如果政府自己设置类似包收者所设的那样管理机构,由自己直接监督,至少这种利润——通常是一笔非常巨大的数额——是可以节省的。任何国家的大额税收必须有大资本或大信用。由于这个条件,这种业务的竞争只会局限在少数人之间。况且,持有相当规模的资本或信用的少数人中,只有更为少数的人具有必要的知识或经验。于是另一个条件就将竞争局限在更少数人之间。这些有资格进行竞争的极少数人知道,他们彼此团结起来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于是大家不竞争而改为合作,在包税投标的时候,他们所出的标的的额度会远低于实际价值。在公共收入采用包税制的国家,包税者几乎都是极富裕的人。单是他们的富裕已经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厌恶;而往往与这类暴发的财富相伴随的虚荣,还有他们常常炫耀其富裕的愚蠢卖弄更会增加人们的厌恶。由政府官员收税比包税更好。

公共收入的包税者决不会认为惩罚企图逃税者的法律过于苛刻。纳税者不是他们的人民,他们自然也不必加以怜悯,并且,即使纳税者大都破产,如果发生在包税到期的次日,他们的利益也不会受到很大影响。在国家财政万分吃紧的后面,君主一定非常关心收入是否足额收到,赋税包收者大多乘机大诉其苦,法律应当更加严厉,否则无法征收到平常的数额。在这种紧急关头,他们的要求通常是有求必应的,所以,这种包收税法就一天比一天苛刻。最残酷的税法常常出现在对大部分公家收入采用包税制的国家,而最温和的税法则常常出现在君主直接监督征收的国家。即使君主再愚昧无知,其对人民的怜悯心情也一定远超过包税人。他知道,王室的持久伟大依赖于人民的繁荣;他决不会为一时之利而破坏这种繁荣。而赋税包收的人员的情形就不同了;包税者的富裕常常是人民更加穷困的结果,而不是人民繁荣的结果。包税人要求有严苛税法。

包税者不但取得一种赋税的权利,而且取得了垄断该征税品的权利。在法国,烟草税及盐税就是以这种方法征收的。在这种情形中,包税者不仅向人民征收了超额利润,而且是获得了两个超额利润,即包税者的利润和作为垄断者更大的利润。烟草为一种奢侈品,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但盐是必需品,每个人不得不向包税者购买一定数量。如果他不向包税者购买,就会被认为是从走私者那里购买的。对这两种商品所课的税都非常重。最终走私的**,简直令人无法抵抗;但由于严酷的法律和包税者所雇用的人员的提防,受到**的人几乎可以肯定必然有破产的日子。每年盐及烟草的走私都使数百人坐牢,此外,被送上绞架的人数也很可观。然而用这种方法征税可以向政府提供很高的收入。1767年,烟草包税额是23541278利弗,盐的包税额是36492404利弗。自1768年起,这两项包税被约定持续六年。重视君主收入而忽视人民生计的人大都赞同这种征税方法。因此,许多其他国家都设立了针对盐和烟草的同种赋税及垄断。在奥地利及普鲁士领土内,在意大利大部分的小国里尤其如此。给予包税人以垄断权的课税甚至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