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被诛时的罪状是:
(一)毒死刘基。
(二)阻隔占城贡使。
(三)私给文臣以没官妇女。
(四)枉法挠政,朋比为奸。
刘基事据《明史》本传说:
基在京病时,惟庸以医来,饮其药,有物积腹中如拳石。其后中丞涂节首惟庸逆谋,并谓其毒基致死云。(75)
据《胡惟庸传》,则惟庸之毒基,实为太祖所遣:
御史中丞刘基亦尝言其短,久之,基疾,上遣惟庸挟医视,遂以毒中之。
据《行状》所述,基未死前且曾以被毒状告太祖,太祖不理:
洪武八年正月,胡丞相惟庸以医来视疾,饮其药二服,有物积腹中如拳石,遂白于上,上亦未之省也,自是疾遂笃。三月上以公久不出,遣使问之,知其不能起也,特御制文一通,遣使驰驿送公还乡,里居一月而薨。(76)
即由史臣纂修之《实录》,也说太祖明知刘基被毒事:
御史中丞涂节言前诚意伯刘基遇毒死,广洋宜知状。上问广洋,广洋对以无是事。上颇闻基方病时,丞相胡惟庸挟医往候,因饮以毒药。乃责广洋欺罔,不能效忠为国,坐视废兴……(77)
由上引诸记载,参以《明史·刘基传》所叙胡惟庸与基之宿怨,乘隙中伤,太祖对基怀疑事。可知胡惟庸之毒基,确受上命,所以刘基中毒后,虽质言情状,亦置不理。并且派人看他会不会死,直到确知他必定要死,方派人送他回家。我们看汪广洋之死是为涂节告发,胡惟庸之被罪,也和刘基死事牵连,但在宣布胡氏罪状时,却始终没提起这事。由此可见“欲盖弥彰”,涂节之所以与胡惟庸骈戮东市,其故亦正在是。
关于阻隔占城贡使事,《明史》云:
洪武十二年占城贡使至都,中书不以时奏,帝切责丞相胡惟庸、汪广洋,二人遂获罪。(78)
《实录》载此事较详,其文云:
十二年九月戊午,占城国王阿答阿者遣其臣阳须文旦进表及象马方物,中书臣不以时奏。内臣因出外,见其使者以闻,上亟召见,叹曰:“壅蔽之害,乃至此哉!”因敕责省臣曰:“朕居中国,抚辑四夷,彼四夷外国有至诚来贡者,吾以礼待之。今占城来贡方物既至,尔宜以时告,礼进其使臣,顾乃泛然若罔闻知,为宰相辅天子出纳帝命,怀柔四夷者固当如是耶!”丞相胡惟庸、汪广洋等皆叩头谢罪。(79)
《明史》言:“帝怒,切责省臣,惟庸及广洋顿首谢罪,而微委其咎于礼部,礼部又委之中书,帝益怒,尽囚诸臣,穷诘主者。”《高皇帝文集》卷七载《向中书礼部慢占城入贡第二敕》云:
敕问中书礼部必欲罪有所证。古有犯法者犯者当之,此私罪也。今中书礼部皆理道出纳要所,九月二十五日有慢占城入贡事,向及省部,互相推调,朕不聪明,罪无归著,所以囚省部,概穷缘由,若罪果有所证,则罪其罪者,仍前推调,未得释免。旨意极严重,接着就是涂节上变告反,由此可见惟庸已于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狱,到十二月又发生汪广洋妾陈氏从死事,再下法司取勘,涂节窥见太祖有欲杀之意,逢迎上变,遂于次年正月被诛。
庚午诏书中所指的“枉法朋比”,《明史》所记无实事可征。李善长狱后数年方发觉,此时当不能预为周纳。惟吴伯宗事别见其本传云:
胡惟庸用事,欲人附己,伯宗不为屈。惟庸衔之,坐事谪居凤阳,上书谕时政,因言惟庸专恣不法,不宜独任,久之必为国患,辞甚剀切。帝得奏召还,赐衣钞。(80)
则伯宗自以坐事谪徙,亦未尝得“危祸”也。刘崧事见《高皇帝文集》七《召前按察副使刘崧职礼部侍敕》云:
奸臣弄法,肆志跳梁,拟卿违制之责。迩者权奸发露,人各伏诛。卿来,朕命官礼部侍郎,故兹敕谕。
其朋比事,当时人的记载,《国初事迹》中,有这样一条:
杨宪为御史中丞。太祖尝曰:“杨宪可居相位。”数言李善长无大才。胡惟庸谓善长曰:“杨宪为相,我等淮人不得为大官矣。”宪因劾汪广洋不公不法,李善长奏排陷大臣,放肆为奸等事,太祖以极刑处之。(81)
刘辰曾佐太祖戎幕,所记当得之见闻,较可征信。且善长、惟庸均为淮人,惟庸之进用,又为善长所援引,为保全禄位树立党援计,其排斥非淮系人物,又为势之所必至。不过据这一条史料的引证,也仅能证明惟庸之树党而已。《高皇帝文集》卷十六《跋夏珪长江万里图》文中有指摘惟庸受赃语,不过尽他所能指摘的也还不过是一幅不甚著名的图。其文云: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奸臣胡惟庸权奸发露,令法司捕左右小人询情究源,良久,人报左丞赃贪**甚非寡欲。朕谓来者曰:果何为实,以验赃贪?对曰:前犯罪人某被迁,其左相犹取本人山水图一轴,名曰《夏珪长江万里图》。朕犹未信,遣人取以验,去不逾时而至,吁!微物尚然,受赃必矣。
促成惟庸谋反的动机,据《明史》说是:
会惟庸子乘马于市,堕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帝怒,命偿其死。惟庸请以金帛给其家,不许。惟庸惧,乃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谋起事,阴告四方及武臣从己者。
此文全据《实录》,而略其下一段。今补列如下:
上日朝,觉惟庸等举措有异,怪之,涂节恐事觉,乃上变告。(82)
据上文所申述,我们知道惟庸于十二年九月下狱取勘,《实录》所记太祖自己在朝堂上觉察惟庸举措,事实上为不可能。《宪章录》(83)《皇明法传录》(84)诸书因其矛盾,舍去不录,《明史》因之。我们如再细心检讨一下,就可以知道不但《实录》之事后增饰和《明史》诸书之截短取长是靠不住,即其所记之惟庸子死事,也是同样叫人不敢相信。如王世贞记惟庸狱起前之所谓促成谋反之动机云:
会其家人为奸利事,道关榜辱关吏,吏奏之,上怒,杀家人,切责,丞相谢不知乃已。
又以中书违慢,数诘问所由。惟庸惧,乃计曰:“主上鱼肉勋旧臣,何有我耶!死等耳,宁先发,毋为人束,死寂寂。”(85)
同样是在叙述同一事件,并且用同一笔法,但所叙的事却全不相符,一个说是惟庸子死,一个说是惟庸家人被诛。显见这两种不同的记载是出于两种不同的来源,由此又可知胡惟庸事件在明嘉靖以前是怎样一个纷乱矛盾的样子了。
《高皇帝文集》卷七有《谕丞相枉序斑敕》,所谓丞相当即指惟庸言,但细绎敕意,亦只是责其刑罚不中而已。敕云:
传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今日序斑奏,昨晚一使自山西至,一使自太仓来省,引进将至与姓名,且曰郎中教只于此处候丞相提奏引见,已而终不见,郎中复唤,于是不敢引见,是有丞相怪责,不由分诉,刑及二十而肤开,甚枉之。因序斑奏枉,试释之,若为上者教人正其事而后罪人不行,此果刑罚之中乎?
总之,在上文所引述的史料中,我们找不出有“谋反”和“通倭”“通虏”的具体的记载。这正好像一个故事,时代越后,故事的轮廓便越扩大,内容也越充实。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后胡惟庸的谋反便成铁案,装点得有条有理了。钱谦益引《昭示奸党三录》说:
自洪武八年以后,惟庸与诸公侯约日为变,殆无虚月,或候上早朝,则惟庸入内,诸公侯各守四门,或候上临幸,则惟庸扈从,诸公侯分守信地,皆听候惟庸调遣,期约举事。其间或以车驾不出而罢,或以宿卫严密,不能举事而罢,皆惟庸密遣人麾散,约令再举,五年之中,期会无虑二百余。(86)
考《太祖本纪》胡惟庸以洪武六年七月壬子任右丞相,十年九月辛丑改左。(87)其时惟庸正被恩眷,得太祖信任。《高皇帝文集》二载是时《命丞相大夫诏》:“朕平天下之初,数更辅弼,盖识见浅薄,任非其人。前丞相汪广洋畏懦迂滑,其于申冤理枉,略不留意。以致公务失勤,乃黜为岭南广省参政,观其所施,察其自省。今中书久阙丞相,御史台亦阙大夫,揆古稽今,诚为旷典,特命左丞相胡惟庸为中书右丞相,中丞陈宁为右御史大夫。且惟庸与宁自广洋去后,独署省台,协诚匡济,举直措枉,精勤不怠,故任以斯职。播告臣民。”云云。据《奸党录》所言,则不特《实录》所记惟庸诸谋叛动机为子虚,即明人诸家所言亦因此而失其立足点。因为假使惟庸已蓄意谋叛,其行动且早至被诛之五年前,且屡试屡败,则何以史文又曲为之隐?于《奸党三录》所云“五年之中期会为变无虑二百余次”一事至不著一字!何以《明史》及《弇州别集》诸书仅著其“以祥瑞自喜有异谋”“令费聚陆仲亨收集军马”“收集亡命”“通倭欵虏”“被责谋起事”诸近疑似暧昧之刑法上所谓“意图”的记载,而及略其主要之已举未遂行为!
《实录》记李善长狱事,尤暧昧支离,使人一见即知其捏造。盖其所述谋反情事,皆援据当时狱辞,其不可信,又无待究诘。且即以所叙和《昭示奸党录》所条列善长诸招一校,亦有未核。(88)《实录》云:
太仆寺丞李存义者,善长之弟,惟庸之婿父也。以亲故往来惟庸家。惟庸令存义阴说善长同起,善长惊悸曰:“尔言何为者!若尔,九族皆灭。”存义惧而去,往告惟庸,惟庸知善长素贪,可以利动。后十余日,又令存义以告善长,且言事若成,当以淮西地封公为王,善长虽有才能,然本文吏计深巧,佯惊不许,然心颇以为然,又见以淮西之地王己,终不失富贵,且欲居中观望,为子孙后计,乃叹息起曰:“吾老矣,由尔等所为。”存义还告,惟庸喜,因过善长,善长延入,惟庸西面坐,善长东面坐,屏左右欵语良久,人不得闻,但遥见颔首而已。惟庸欣然就辞出,使指挥林贤下海招倭军约期来会,又遣元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请兵为外应。(89)
《明史》别据明人所记以为说善长以封王者为其故人杨文裕。(90)于其冤抑,特载解缙所代草之王国用奏疏剖解甚明。(91)钱谦益据当时招辞谓:
洪武十年九月惟庸以逆谋告李存义,使阴说善长,未得其要领。乃使其旧人杨文裕许以淮西地封王,是年十一月,惟庸亲往说善长,善长犹趑趄未许,即国史所记惟庸西面坐善长东面坐者是也。然此时善长未许,至十二年八月,存义再三往说,善长始有:我老了你每自做之语。(92)
在上载的两项文件的矛盾中,最显著的是时间问题。《实录》说惟庸几经游说善长,得其赞许后,方进行通倭欵虏二事,《实录辨证》据当时口供考定为洪武十二年八月事。惟庸被诛在次年正月,离定谋只是五个月间的事。下狱在九月,离定谋更仅一月。据《明史·日本传》《名山藏·王享记》《筹海图编》诸记载,惟庸先遣林贤为明州卫指挥,再佯奏其罪谪日本,使交通其君臣,再请宥贤复职,以李旺召之,且以密书奉日本王借精锐人为用。然后有如瑶藏主之贡舶事件。林贤在日本的时间,《大诰三编》和《筹海图编》都说是三年。其回国在洪武十六年后,这当然是不可靠。(郑若曾连胡惟庸卒年都弄不清楚,以为是洪武二十年间事。)不过无论如何,照那时代的航海情形,这一来一往总非一二月可办。据雷礼记如瑶第一次来华之时日为洪武十四年七月戊戌(93),正值惟庸败后一年,事颇巧合。不过我们所注意的是胡惟庸能否在死后再派人去召回林贤,在定谋和被诛的五个月中要容纳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时间才办得到的事实是否可能?通倭事发的年月据《明史》说是在洪武十九年十月,但除当时的官书《大诰》外,我们翻遍《实录》也找不出有这项记载的存在。即在钱谦益所引胡党供词中亦不及此事。同时在日本方面,除了引征中国的记载外,亦不著如瑶使节之任何事实。甚至在中日双方的若干记载中,有的连日本使者和派遣者的本身都有无数异说。这到底是什么缘故呢?很明显的,此种不被当事人所注意的时间问题,因为事实的本身,出于故意捏造或附会,事后编制,只图假题入罪,便不能顾及时间上的冲突。更因为所附会周纳的故事见于朝廷所颁发的《大诰》,大家不敢不相信,载诸记录,因讹传讹,遂成铁案了。
惟庸私通外夷的第二件事是通虏。《明史》说:
遣故元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嗣君,请兵为外应……二十一年蓝玉征沙漠,获封绩,善长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发,捕绩下吏,讯得其状,逆谋大著。
《李善长传》亦言:
将军蓝玉出塞至捕鱼儿海,获惟庸通沙漠使者封绩,善长匿不以闻。
嗣后王世贞(94)、朱国桢(95)诸人所记,均据之以封绩为元臣或元遗臣。这一些记载的根据都很有来历,《实录》记:
封绩河南人,故元臣来归,命之官,不受,遣还乡又不去,谪戍于边,故惟庸等遗书遣之。惟庸诛,绩惧不敢归,蓝玉于捕鱼儿海获绩,善长匿不以奏。
按《昭示奸党录》所载封绩供词:
封绩招云:“绩系常州府武进县人。幼系神童。大军破常州时被百户掳作小厮,拾柴使唤。及长,有千户见绩聪明,招为女婿。后与妻家不和,被告发迁往海南住。因见胡、陈擅权,实封言其非;为时中书省凡有实封到京,必先开视,其有言及己非者即匿不发,仍诬罪其人。胡丞相见绩所言有关于己,匿不以闻,诈传圣旨,提绩赴京,送刑部鞫问坐死。胡丞相著人问说,你今当死,若去北边走一遭,便饶了你。绩应允,胡丞相差宣使送往宁夏耿指挥(忠)、居指挥、于指挥(琥)、王指挥等处,耿指挥差千户张林、镇抚张虎、李用转送亦集乃地面,行至中途,遇达达人爱族保哥等就与马骑,引至火林,见唐兀不花丞相,唐兀不花令儿子庄家送至哈剌章蛮子处,将胡丞相消息备细说与:著发兵扰边,我奏了将京城军马发出去,我里面好做事。”
《国史考异》二引《庚午记书》亦云:
于琥(都督于)显男。先在宁夏任指挥时,听胡、陈分付,囚军封绩递送出京,往草地里通知消息。后大军克破胡营,获绩究问,二人反情,由是发觉。
与《实录》《明史》《弇州别集》《开国臣传》及明代诸记载家如黄金(96)、陈仁锡(97)、何乔远、雷礼诸人所言无一相合。由是知不但封绩非元臣,非河南人,非胡惟庸亲信,且与李善长亦始终无涉。不但上述诸正史及野记无一可信,即上引之封绩供词亦不必实有,因为明代兵制初不集中兵力于首都,而于沿边要隘及内部冲区设卫分镇,明初尤重视北边防务,以燕王棣守北边,隶以重兵,自后九边终明一代为防虏重镇。即有侵轶,初无用于京军之调动,假使真有封绩使元这一件事,胡惟庸自身任军国大政,反说出这样荒谬绝伦的话,理宁可通!
由上引证,可知所谓通倭通虏都是“莫须有”的事。上文曾说过:胡惟庸事件正像一个在传说中的故事,时间越后,故事的范围便越扩大。根据这个原则,我们试再检校一下胡惟庸私通外夷这一捏造的故事的范围的扩大。
在时代较前的记载中,胡惟庸私通外夷的范围,仅限明代一代所视为大患的“南倭北虏”。稍后便加上一个三佛齐,再后又加上一个卜宠吉儿,最后又加上一个高丽。
《太祖实录》洪武三十年中,载胡惟庸通三佛齐事:
三十年,礼部奏诸番国使臣客旅不通。上曰:“……近者安南、占城……西洋、邦嗒剌等凡三十国,以胡惟庸谋乱,三佛齐乃生间谍,绐我使臣至彼。爪哇国王闻知其事,戒饬三佛齐,礼送还朝。是后使臣商旅阻绝,诸国王之意,遂尔不通……”
于是礼部咨暹罗王曰:“……我朝混一之初,海外诸番莫不来庭。岂意胡惟庸造逆,通三佛齐,乃生间谍,给我信使,肆行巧诈……可转达爪哇,俾以大义告于三佛齐,三佛齐原系爪哇统属,其言彼必信,或能改过从善,则与诸国咸礼遇之如初,勿自疑也。”(98)
永乐五年诏敕陕西官吏,又有通卜宠吉儿事:
八月敕陕西行都司都司都指挥陈敬等及巡按监察御史,禁止外交。
上曰:“臣无外交,古有明戒,太祖皇帝申明此禁,最为严切。如胡惟庸私往卜宠吉儿,通日本等处,祸及身家,天下后世,晓然知也……”(99)
高岱记太祖朝事,说胡惟庸和高丽也有关系:
十七年甲子三月上因高丽使来不遵臣礼,以贿结逆臣胡惟庸,事觉,遣其使还。以敕谕辽东守将唐胜宗、叶升,令绝高丽,勿通使命。(100)
这样,胡惟庸私通外夷,东通日本高丽,西通卜宠吉儿,南通三佛齐,北通沙漠,东西南北诸夷,无不与胡惟庸之叛逆,发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