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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婚姻纠纷一般都伴有财产纠纷。这种纠纷由于证据不很充分,处理起来相当困难。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问题,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即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是工资、奖金。
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即作品被采用、出版以后所取得的报酬,或者是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者是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者是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而取得的报酬。
四是因为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并不是所有的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该财产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便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是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既包括丈夫或者妻子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它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二是因为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依法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的本人所有。
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是数人来继承,也可以将个人的财产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来继承或者是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那么,这种方式继承和受赠与的财产,只能归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独有。
四是一方专用性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丈夫或者妻子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服、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同或者是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当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个人所有。
五是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们在认定夫妻个人财产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原来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来使用,但这种财产并没有销毁或者灭失,仍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是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来使用,并且已经被消耗掉或者是已经损毁、灭失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或抵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曾经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经过后来的修正以后,这种司法解释已经失去了效力,所以,如果再依靠这个司法解释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将是错误的。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分别按照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第18条关于夫妻一方独有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者如果知道该约定的,则以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有的财产来清偿,而另一方没有代偿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是有条件的:
一是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则不能适用这种约定。如非法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就不适用这种约定。
二是约定必须是出于夫妻双方的自愿、合法。例如,一方掌握了对方的违法行为的证据,胁迫对方与自己订立不利于对方的约定,这样的约定则无效。另外,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例如,丈夫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只归妻子个人所有,目的是逃避丈夫因为经营不善而欠下的外债。这样的约定就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因此无效。
三是约定的对象,既包括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丈夫或者妻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四是约定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另一方面夫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五是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这种约定订立以后,也可以变更或者废止。
六是约定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关于夫妻间互相继承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的人。
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一方去世后,任何人不得侵犯或者限制另一方对遗产继承。二是夫妻互相继承遗产时,应当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划分出死者应当具有的财产,即遗产。夫妻之间的继承,只能继承死者留下的遗产,不得将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来继承,从而侵犯了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夫妻间的继承权因为结婚而发生,因为离婚而消失。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了,如果婚姻关系此时尚没解除,另一方仍然享有配偶的继承权。四是夫妻登记结婚以后,但尚未同居或者是同居时间很短,在这时其中一方死亡,也应当承认另一方具有继承权。但对遗产份额的划分,应当根据时间的长短,尽义务的多少等具体情况来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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