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产党员的标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党章第二条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标准,即“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三条和第四条具体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应享有的八项权利。这些共同构成了共产党员的标准。

1.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是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中国工人阶级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和革命的坚定性等品格。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自己确定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因此,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不但应当具有中国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而且还必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崇高理想和献身精神。

共产主义觉悟,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意识、思想境界。共产主义是一种社会理论体系和世界观,也是一种在这种理论体系和世界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共产主义觉悟,第一表现为理论觉悟,即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第二表现为政治觉悟,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而在各个时期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三表现为组织觉悟,即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第四表现为道德觉悟,即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树立共产主义道德观念。具有这种共产主义觉悟,要求每个共产党员既要胸怀远大目标,又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党在每个历史时期特定的工作,把远大理想同党在各个历史阶段的现实任务结合起来。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是共产主义远大目标在现阶段的具体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我们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进行的每一项工作,其目的都是为了将来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在现阶段,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就是要脚踏实地为实践党的基本纲领而奋斗,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当前,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把自己的远大理想同现阶段的共同目标联系起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扎扎实实地为完成党在现阶段的各项战略任务作贡献。

2.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做一个合格党员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别党员与非党员的重要界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一名共产党员、一名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有客观标准的,那就要看他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能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能否勤奋工作、廉洁奉公,能否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广大党员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战胜和克服各种困难,使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在艰难复杂的斗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于党的一切活动中,主要体现在:制定正确的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在党的全部工作中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任何时候都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在阐述加强党章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训时指出,要加强党的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员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突出体现为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带领群众不断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

3.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之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又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党的事业对共产党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要发挥模范作用,在这一点上,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但是,共产党员作为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并不是高人一等,共产党员要永远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永远与劳动人民打成一片,永远把自己置身于广大群众之中,同劳动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共产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党龄长短,都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同劳动人民打成一片。同时,作为共产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之外,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我们党是执政党,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在执政以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因此,党章明确规定并突出强调共产党员要永远做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永远不脱离群众,不得谋取私利和特权,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4.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党章在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中第一项明确规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表明党对党员的理论武装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要勤于学、敏于思,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丰富知识储备,完善知识结构,打牢履职尽责的知识基础。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的行动指南。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努力实践,才能不断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理论水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是党的主张、奋斗目标、基本任务的具体体现和党的重要工作部署,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当然必须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学好党的基本知识,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是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的客观要求。

5.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党章规定,党员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严格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党员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这既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章规定共产党员要把“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模范作用”作为应尽的义务,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共产党员要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带头作用,就是共产党员处处走在前头,成为群众的表率和榜样;骨干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在实现党的任务中勇挑重担,成为群众的中坚和核心;桥梁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及时把党的决议向群众宣传、解释,并把群众的意见向党组织反映,使自己成为联系党组织和群众的纽带。当然,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新形势下,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6.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党章规定,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共产党人处理利益问题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员的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承认和保护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客观上要求自己的成员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员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工人阶级政党党性原则的最高表现。当党员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党员要坚决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甚至不惜牺牲个人的生命。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千千万万共产党员忠实地为人民利益奋斗的历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取得更大的胜利,仍然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以,无论何时何地,每个共产党员在党和人民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都必须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在为党的事业奋斗过程中,处处走在前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绝不能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7.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党章规定,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的纪律的作用

① 执行党的路线的重要保证。

② 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力武器。

③ 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组织团结一致的重要保证。

④ 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条件。

⑤ 顺利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保证。

党的纪律是党的纲领、路线、任务和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党的组织能够集中统一的重要保证,是共产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无产阶级政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有组织的统一整体,以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为基础,更要有组织上的统一做保证,而组织上的统一必须以严格的纪律来保障。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内的重要法规,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依据党章和准则制定的具体规章,也属于党的纪律的范畴。依据党的纪律的内容,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

、经济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成法律法规,变成国家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实施,所以国家法律法规代表了党的主张,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共产党员作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更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指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不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就可能损害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影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从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党的决定是党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坚决执行党的决定,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该学习和理解党的决定,提高执行党的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8.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章规定,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全党思想和意志统一了,才能统一全国各族人民思想和意志,才能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是党的战斗力所在,是党的生命。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对党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只有全党团结一致,统一目标,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才能肩负起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不断夺取新的胜利的重任。因此,共产党员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是党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当前,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决做到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行动一致。

共产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这是因为,党员承认党的纲领,就要在思想上、行动上拥护和接受党的纲领。共产党员在入党的时候已下定决心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党的事业,那么,他就应当襟怀坦荡,光明磊落,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对党忠诚老实。一是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在大是大非面前,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政治观点,在任何环境中都坚持真理,不见风使舵。二是不歪曲事实真相。对人对己都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绝不弄虚作假。三是言行一致。做到言必信,行必果,绝不拿原则做交易。

党内出现的任何派别组织、小集团活动、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是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破坏党的纪律,损害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必须坚决反对。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全党同志只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高度团结统一,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每个党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9.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勇于自我批评的李立三同志

李立三同志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工人运动的杰出领导人之一。他在历史上曾经犯过“立三路线”的错误,但是他勇于正视和纠正自己的错误,从不讳疾忌医,经常主动地作自我批评。在不少大小会议上,他常说:“我叫李立三,过去犯过错误……”,他的自我批评非常诚恳认真,没有半点虚伪和装腔作势,使人感到非常真诚,不仅在公开场合是这样,在个别场合也是这样。有一次,立三同志和几位不熟悉的上海地下党的同志见面,有一位同志心直口快,见了面一听说是立三同志,就说:“啊!你就是立三同志,人家说你犯过错误,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其他同志都感到这样说话太唐突,责怪这位同志太冒失,可是立三同志却毫不介意,讲了自己过去的错误,并再一次作了自我批评,还要大家引以为戒。后来,李立三同志到莫斯科列宁学院学习,受到王明的多方刁难、压制和打击,“过了七年小媳妇的生活”,但他总是坚持原则立场,多次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主动地、深刻地批判“立三路线”的错误,得到大家的好评。

党章规定,党员要“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它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党在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抵御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和侵蚀,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提高党的战斗力的有力武器,是我们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胜利的保证,也是党组织富有活力的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省兰考县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强调,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有一点“辣味”,让每个党员干部都能红红脸、出出汗。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该勇于拿起和正确使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严于解剖自己,敢于承认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时,以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帮助别人发现和纠正错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要有正确的目的。毛泽东说过:“我们要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开展党内批评,一定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形成一个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良好风气。二要有正确的是非标准。要以党章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作为是非标准。批评要着重于政治问题和原则问题,不能闹无原则的纠纷。三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说话要有证据,不捕风捉影;要以理服人,不能压服。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更不能借批评之机捏造、诬陷。

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品德。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在是非问题上不“和稀泥”,对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无论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都应当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大胆揭露,努力纠正。对那些损害党的事业,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要坚决进行斗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甚至对消极腐败现象视而不见,不敢与之斗争,就不配做一个共产党员。

10.密切联系群众

党章规定,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党在长期的斗争中创造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形成了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善于组织群众、宣传群众、联系群众。而党的这个最大的政治优势是通过我们每一个党员密切联系群众的行动来体现的。在努力完成党交给的任务的同时,自觉地、经常地开展群众工作,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共产党员密切联系群众,一是要自觉地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和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与思想政治工作,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完成党的任务;二是严格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刻也不脱离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真诚地听取群众对党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要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坚决同侵犯群众权益的错误倾向作斗争;四是做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当前,我们党正处于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党能不能始终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命运相连,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的兴衰荣辱。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中央政治局带头,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些都是新形势下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对于纠正党内存在的种种不良作风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以及在新时期如何密切联系群众,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必将起到重大而深远的历史作用。

11.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党章规定,党员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忠实地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在困难和危险面前临危不惧,在国家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才能显示出共产党员的本色。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党工作的大局。每个共产党员都应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同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及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种坏人坏事作坚决的斗争。共产党员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应当站在时代潮流的前面,努力发扬那种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崇高的共产主义精神,还要带头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克服社会风俗习惯中的愚昧落后。

共产主义道德是协调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之间以及人们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共产主义道德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共产党员应以共产主义道德要求自己,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首要的是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现阶段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作为共产党员理所当然应带头实践。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共产党员要坚持和发扬团结互助、齐心协力、先人后己、助人为乐、舍己为人、公而忘私等集体主义精神,努力达到无私奉献的道德境界。要真正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不仅如此,共产党员在捍卫祖国尊严、保卫祖国和人民利益时,要做到临危不惧,奋勇当先;在坏人坏事面前,要伸张正义,敢于斗争;在自然灾害面前,要舍己救人,保护人民。而那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不起考验,搞权钱交易、为政不廉、官僚主义、腐化堕落、道德沦丧的共产党员,不仅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必须根据法律和党内有关规定受到严肃处理。

此外,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党员模范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重要任务。党员要着力增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信仰是人

生的精神支柱。党员要注重培养马克思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不是自发地树立起来的。一个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一无所知的人,是不可能树立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只有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进行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才能被马克思主义的伟大思想所吸引、所折服,才能真正树立和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理想信念是人们的政治信仰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具体体现。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就是指在社会主义事业中,党员既要坚定自己的共产主义理想,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脚踏实地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当前,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特别要注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因此,每个党员都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12.负责任地行使党员权利

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除了要履行党员义务外,还要负责任地行使党员的权利。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员的八项权利。按照党章规定,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党员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途径。党章把党员参加这些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应当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表明我们党对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高度重视。因此,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及时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组织的有关教育和培训,负有重要责任。至于哪些会议党员应当参加,哪些文件党员应当阅读,对党员应当进行哪些教育和培训,除了党章已有明确规定之外,各级党组织可以在不违背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的条件下,本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章规定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这一党员权利,主要是指党在制定有关政策或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时,党员可以在党组织听取意见的有关会议上,或者在有关党报党刊上开辟的讨论栏目中,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发扬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形式。当然,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时,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政策,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果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程序提出,不得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中央政策相反的意见。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章规定,党员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是指党员对党的工作,包括本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的工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出建议和倡议。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对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员的工作责任感有重要的作用。每一个党员都是党的肌体上的一个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党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党的任务的完成、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党员积极性的发挥。党员应该把关心党的事业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对党的各项工作积极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并在实践中努力开拓,勇于创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倡议。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知真情讲真话 敢于提建议和解决办法

1961年4月的一天,刘少奇到湖南省长沙县树的一个“典型”大队作实地调查。前来参会的人按事先统一的口径,都对人民公社、公共食堂大加赞颂,这与他来湖南路上所看到的荒凉的田野、饥饿的人群简直是天壤之别。刘少奇从桌边站起来,摘下青呢帽,露出满头银发给大家行了一个鞠躬礼,用地道的家乡话恳求道:“我给大家行个鞠躬礼,敬请大家对我讲点真话,反映点真实情况好不好?”然而,就是这样,会场上也没有人敢说一个“不”字。于是,刘少奇在5月8日回到阔别40年的家乡宁乡县花明楼碳子冲时,没有惊动当地干部和邻里乡亲,在自己出生的房间里搭起一个临时床铺,用一张旧木桌当办公桌,请来老朋友成二爷和黄老倌说心里话,又拜访了许多乡亲们,了解到不少真实情况。他根据在全国各地调查研究掌握的大量第一手材料,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代表党中央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大跃进”时期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解决办法,使国民经济很快出现了转机。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在党的工作中,出现某些缺点甚至错误是难免的,个别党员和组织违法乱纪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党章中关于党员批评权、检举权的规定,有利于及时地发现并有效地同党内各种错误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干部经常受到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督,保证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党员的批评、检举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批评的途径是必须“在党的会议上”,行使批评权不能不讲场合地点,不能在群众中散布,也不能在会后和背后乱说。第二,批评和检举的原则是必须“有根据地,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不能捕风捉影、添枝加叶,更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第三,批评、检举的范围是“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无论哪一级党的组织,无论是什么职务的党员,党员都可以有根据地对他们行使批评权、检举权。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要正确地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都要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和回函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就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系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这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党员享有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所有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党员享有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即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批评候选人和建议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党员为某个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组织应尊重、保护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不得妨碍党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党员享有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的意见,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同时,作为候选人而没有选上的党员,要正确对待落选,不应产生消极悲观和委屈情绪,仍然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工作。

党员行使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出鉴定,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表现作出的评价。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允许党员本人申辩,同时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既是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重要措施。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我们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党员应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基本条件,是党的纪律,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但是,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产生某些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现象。由于党员所处的位置不同,自身的素质不同,对情况的了解和对问题的认识也就不同,就可能会产生对党的决议和政策的不同意见。对此,党组织应当对党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并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党员也应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以求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正确的理解。同时也应当看到,有时候真理在少数人手里。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保证广大党员的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应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对保留意见的党员来说,必须明确在党内保留不同意见有一个前提,这就是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决议。这样才能保证党的行动的一致,当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确实错了,就应该主动放弃自己的错误意见,不能坚持错误观点并到处传播。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种权利是指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或被人检举揭发、受到迫害或犯了错误受到组织的审查、处分等,本人需要组织帮助或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处理不妥,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要求解决或处理。

综上可知,党章对党员标准的规定是全面、完整的。党的基层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也要全面、完整地把握这些标准。将上面这些标准规定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强调某些方面而忽视某些方面,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