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表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审材料是党支部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发展对象作出全面评价的重要材料,也是党委审批党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政治审查的情况,一般在审查报告中写明即可。但对重大的或较复杂的问题进行审查后,应写出专项政治审查报告。政审报告的开头部分需要简要介绍一下发展对象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等。

政审报告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

(1)本人简历。主要介绍本人的经历,这一部分材料可根据本人的档案和组织上掌握的情况来写。

(2)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姓名、职业、政治面貌及政治历史情况。这一部分可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求得。

(3)本人政治历史情况。主要写明本人的政治历史表现,尤其是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以及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对这几方面的审查,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结论要准确。

(4)本人现实表现情况。主要写明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有哪些优点,在改革开放中做出哪些成绩,群众基础如何;是否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根据党员标准衡量还有哪些差距等。

(5)落款。写明支部名称,材料形成时间,加盖支部章。党支部无章的,由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写政审报告应注意的问题有:

(1)要注意平时材料的积累。正确中肯的评价来源于日常的考察了解。党组织一定要坚持定期考察制度,并注意积累有关材料,如思想汇报、考察写实材料或填写的考察登记表以及组织上定期对其的分析意见等。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实表现情况不能只写优点、成绩,不写缺点、错误,否则会使其产生盲目乐观情绪,会使党组织和党员对其放松帮助教育。要通过事例反映其思想觉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反映工作业绩和取得的成绩,少用抽象的概括性语言。

(3)结论要有证据。特别是关于本人、主要亲属的政治历史和本人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表现,要有外调证实材料。

党组织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应充分认识到,为了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党的艰巨任务,必须十分强调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这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之一,同时对于防止政治上有问题的人混入党内是非常必要的。

其中,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些重大的政治斗争,然后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在这些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发展对象能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能否为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相关的。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

区分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特

定涵义的三个概念。这是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在不同阶段成熟程度的称谓差异。三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

①“入党申请人”,是指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交了书面申请的人。

②“入党积极分子”,是指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并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确定的入党申请人。

③“发展对象”,是指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可在近期内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时必须注意:

(1)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推脱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审调查中,提供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明材料提供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查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

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党组织在受理政审函调或外调时,如遇调查内容与政审目的不符等情况,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说明情况。

在接受党组织审查时,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都要忠诚老实,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要向组织说真话,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亲属中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搞好审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