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宪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名目繁多、范围广泛,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一般权利。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国民和人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国民与公民的含义相同,只是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使用习惯不同而已。我国1953年以前的法律称“国民”,后在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宪法上,为与大多数国家相一致,改称“公民”。

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同公民是有区别的。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权利都规定进去,而只能规定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宪法不可能将公民所有的义务都加以规定,也只能规定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极其广泛。一方面,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能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受到限制的只是极少数的人。随着剥削阶级的消灭,专政范围的日益缩小,权利受到限制的人将越来越少。即使权利受到限制的人,除了被限制的那一部分权利以外,他们的其他合法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也是极其广泛,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还将进一步扩大。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是实事求是的,它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是切实可行的。另一方面,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法律保障就是为了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国家特别制定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有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等。如果公民的上述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或损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物质保障是指国家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使公民有可能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为了保证选举权的实现,选举法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等。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指我国公民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平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在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每个公民都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在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不允许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殊公民;②宪法把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规定为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③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公民的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息息相关,一个公民只有自觉履行义务,加速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才有可靠保障。因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这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指任

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主人翁地位。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极少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就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和平等性。

2.政治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公民的政治自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言论自由。它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结社自由。它是指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共同的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的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进行的表达一定政治或经济上的要求、愿望的活动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愿望,以示决心和力量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含义包括以下几方面: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视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主要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随意私拆别人信件是违法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制裁。

(五)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等。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有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宪法》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对此,《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3.劳动权和义务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权利的实现。

4.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养生息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法律规定职工每周工作五天时间及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5.物质帮助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

(七)特定人的权利

1.离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生活保障权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规对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作了严格规定,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此外,对残疾军人生活的保障,对烈士家属的抚恤,对军人家属的优待,对残疾军人的劳动就业、教育和生活,我国法律都作了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

2.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表现。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将宪法规定的妇女权利进一步具体化,以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特别是就业、求学、担任国家机关各级干部的权利和实现,禁止任何歧视和排斥妇女求职、求学的现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国家制定的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破坏;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和老人。虐待儿童和老人构成犯罪的,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法律严厉惩处。国家和集体组织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保障老人安度晚年。

3.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这对于团结和调动广大爱国华侨、归侨和侨眷的积极性,支持和促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改革开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八)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方式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①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在智力和品德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②义务教育的无偿化。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③教育机会的均等。我国《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保障学术民主,提倡不同风格、不同学派,促进科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对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有突出贡献的学者、专家实行重奖,发给特殊津贴。国家制定和实施了著作权法、专利法,以保障著作者和发明发现者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利,推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使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