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科学界内部因为进化的机制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神创论者也没有闲着。20世纪20年代,美国掀起了一股反进化论,先后有三十七个州的议会收到了禁止在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的议案,并在几个州得到了通过,其中以田纳西州于1925年通过的巴特勒(Bulter)法案最为出名,由此法案引出的“斯科普斯案件”(ScopesTrial)被美国新闻界戏称为“猴子审判”,一时间成为街头巷尾谈论的重要话题。

巴特勒法案明确规定:禁止田纳西的所有大学、师范院校和其他所有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无论这些学校是全部还是部分由州公立学校基金资助的,并且对违犯该项法案的行为予以惩处。

第一条,本法案由田纳西州议会颁布实施。在田纳西州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由州公立学校基金资助的大学、师范院校以及其他所有公立学校的任何教师,如果讲授任何否认《圣经》所教导的关于人的神创历史的理论,并且代之以讲授人类是从低等的动物发展而来的,就是违法。

第二条,本法案进一步规定:被发现违反本法案有罪的任何教师将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罚款不少于100美元,不多于500美元。

第三条,本法案进一步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法案颁布后立即生效。

巴特勒自己谈到提起这一法案的起因时,说听到一位牧师告诉他,一个年轻的小姑娘上完大学以后,就再也不相信上帝,转而改信进化论了。巴特勒对此忧从中来,他觉得有必要采取行动,于是向州议会提出了这项法案。全国各地的科学家和部分宗教派人士为此向田纳西州州长提出要求,请他利用否决权否决此项法案。但州长没有顶住反对派的压力,最终不得不带着一种万分无奈的心情签署了这项法案。他当时自我安慰地说:“这个法案不会起到什么真正的效果。”

事实上州长错了,这个法案不但引发了诉讼,而且制造了一个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由此而进行的种种争论,特别是关于科学价值与言论自由问题,以及科学的划界问题,至今仍为科学哲学界议论不休。

这件诉讼其实是由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有意挑起的,其主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科学,而是为了自由。他们认为此项法案违反美国宪法,所以不能对限制言论自由和科学自由的巴特勒法案视而不见,于是决定找一个代理人来故意违法,然后把争论拿到法庭上解决。他们在报纸上公开刊发广告寻找愿意肇事的志愿者。

在田纳西州代顿镇出现了一位名叫斯科普斯(JohnScopes)的志愿者,其实斯科普斯并不是生物学教师,也没有讲授过进化论,他之所以向法院自首自己违反了巴特勒法案,纯粹是为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向这一法令开战制造事端。有一个在代顿镇开煤矿公司的纽约商人也想让代顿出名,于是几方一拍即合,故事就上演了。

既然有人愿意自投罗网,那就开审吧!1925年7月10日,斯科普斯案正式开庭。当时由全国无线电广播网向全国直播,电报业务更是比往日繁忙了十数倍,大量信息发向全世界,审判过程也全部公开,每一步进展都可以被报道。

对斯科普斯提起公诉的原告律师是曾代表民主党竞选过三次美国总统但三次都没能当选的著名的布莱恩(WilliamBryan),后来担任过威尔逊总统的国务卿。布莱恩是个道德主义者,素有“伟大的平民”的好名声,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反对强盗式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个典型的有绅士风度的好心肠的保守主义者。他一直对社会达尔文主义深恶痛绝,因此对进化论也极度厌恶,并把德国主义归过于进化论的影响。在这种心理基础上,他积极采取行动,在好几个州动员通过反对进化论的法案,最终在田纳西州取得了成功。现在斯科普斯主动以身试法,布莱恩决定亲自上阵,以便用他极富煽动能力的口才捍卫宗教正义。

被告方为斯科普斯辩护的是自由律师达罗(ClarenceDarrow),他是一位享有盛誉的“劳工辩护律师”,也是个好斗的坚定的无神论者。本来美国公民自由联合并不想请达罗帮忙,因为无神论的背景可能会影响案子的宣判,但斯科普斯敬仰并相信达罗,于是达罗操刀上场。这一场对决注定十分精彩,民众对此充满了期待。

不利的是,主审法官劳尔斯顿(JohnRaulston)是一名虔诚的教徒,处处不离《圣经》,甚至每次开庭时都要先做一番祷告。达罗对此非常不满,曾对祷告仪式提出抗议,但没有被法庭接受。更为不利的是,随机抽来的十二名陪审员,竟然有十一名是教堂成员,并且多为没受过正统教育的农民。从这个人员组成来看,进化论者其实已经输定了。

此次法庭对决,美国科学促进会没有直接插手,他们只是借这个机会组织科学家通过大众媒体和各种形式的演讲来大力宣传进化论,并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社论支持进化论。他们一再向大众声明,进化论已得到了全世界科学家的公认,达尔文的学说已成为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科学成就之一。该协会许诺向斯科普斯提供科学专家顾问团,但这一提议被作为原告方的布莱恩所拒绝了。他知道专家作证意味着什么,在专业知识上要让他们与专家对抗,那是自取其辱。所以布莱恩明确表示,把专家带到法庭上来是不合适的,允许专家就此问题作证,意味着用专家的判断取代陪审团的判断,更意味着等于让陪审团承认自己的无知和愚昧,没有资格审判这件小小的案子。

这样一说,法官果然拒绝了专家出庭作证。达罗对此决定提出了强烈的抗议,结果被判蔑视法庭。

达罗在此次辩护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告诉法官,科学与宗教并不是对立的,他们的内容虽然不同,但却是和谐一致的。科学解释的是物理和物质领域的现象;宗教所涉及的是精神领域。学生有信仰的自由,但也有权了解有关人的所有的真理,进化论正是这真理中的一部分,不应被禁止。

达罗声称:科学理论是试探性的,是可以被不断完善的,他的体系是开放的、更新的,其主要作用是指导技术的进步,改善人的物质生活;而宗教中的论断则是终极性的,内容是不变的,体系是封闭的,一切都无法改变,其主要功能只是为了人道德的教导和精神的慰藉。

然后,达罗提出了一个最具攻击性的论点。他指出,科学理论一旦被认为是正确的,科学共同体就会一致承认并接受。所以,在真理面前,只有一个科学界。而宗教则不然,他们有不同的信仰,每一宗派都认为自己的信仰才是正确的。只是美国就有五百多个宗派。那么,谁才真正有资格代表所有的宗派呢?而且,有的宗教人士公开表态支持进化论。那么,布莱恩以宗教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就是无效的,他不能代表普遍的宗教界的观点。

布莱恩的控告要点则是:第一,进化论缺乏科学的实证;第二,把进化论教给学生妨碍了他们对宗教的信仰和对社会价值的认识;第三,信奉《圣经》的大多数人应该掌握公立学校的教学内容。对布莱恩而言,科学家信不信进化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众有权决定学校应该教什么。

布莱恩再一次拿出了科学哲学这一武器,他从根本上否认进化论是科学理论,因为科学理论要求有实验事实可以重复验证。并且当与实验事实不符时,它可以被证伪。比如牛顿力学,相对论和热力学的诸多定律,都是如此。可是进化论描述的是亿万年才能发生的事情,在目前人类科技水平下,根本没有可能重复这一过程。所以进化论不能被证伪,也不能被证明,只能算作是一个科学假说,而不是科学理论。

布莱恩更多的考虑是关于道德方面的,他指责进化论鼓吹“优胜劣汰”和“弱肉强食”及“适者生存”等思想,对社会伦理和道德层面有严重的负面影响,进化论出现以来的世界历史是活生生的例子。布莱恩甚至痛心疾首控诉说,如果没有进化论,可能就没有纳粹屠杀犹太人的心安理得。

法庭上,达罗与布莱恩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交叉盘问,相信《圣经》的布莱恩被达罗步步紧逼,窘态毕现,完全失去了一个政治家应有的风范。被新闻报道描述为与达罗在智力上不堪一比的可怜的醉汉。

在盘问中,达罗问布莱恩:“《圣经》明说创世初只有亚当和夏娃一家,那他们的儿子该隐的妻子又是谁家的女儿?”

盲信《圣经》的布莱恩从没想到过这种问题,他只好承认不知道。

达罗又问:“在五千年前,中国有多少人?”

对此布莱恩当然无法回答,因为中国人的历史似乎越出了《圣经》所说的时间范围,但他又没办法开除中国人的球籍。

达罗知道时间问题是《圣经》的软肋,因为根据当时的科学研究,地球的年龄已远超《圣经》所介绍的四千年历史了。为此,达罗逼问布莱恩:“您是说地球的年龄只有四千年吗?”

布莱恩明知这是一个陷阱,他只好否认:“不,我认为它要比那古老得多。”

达罗再问:“您认为地球是在六天内被造出来的吗?”

这次布莱恩也打了一个花枪,他回答说:“《圣经》上所说的一天,并不是现在的24小时的一天。”

达罗抓住这一点,继续问布莱恩:“那么,一天的早晨和晚上,对您来说是什么意思呢?”

对此布莱恩拒绝作正面回答,只是一再强调那不是指24小时的一天,并且不愿对此再做出解释。在达罗的一再追问下,布莱恩不得不用近乎无赖的手法回答道:“我认为上帝用六天或六年,或者六百万年,甚至是六千万年来制造地球,都是一样的容易,至于哪一个数字更有意义,我认为并不重要。”

达罗的最终提请陪审团裁决:进化论是事关社会进步与人类幸福的科学理论,而《创世纪》则一半是赞美诗,一半是寓言,是一部分人对世界作出的宗教解释,不能用《圣经》的权威来控制学校中的科学教育。

而布莱恩在辩论总结中充分发挥了他的演讲才能。他向陪审团指出,科学是一股巨大的力量,但它不是一位道德教师。本案是一场激烈的战斗,一方以科学的名义反对基督教信仰;另一方则希望通过立法来捍卫他们的信仰。陪审团必须在上帝和邪神之间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