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中国政治改进(节选)

○吴恩裕

所谓中国缺乏法治乃是说:中国虽然有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普遍及彻底实行,反过来说就是:中国虽然有法律,但是它们并没有被全体中国人民普遍及彻底地遵行。

在西洋和中国政治学说的历史中,都有关于法治的讨论;而且这种讨论,又常常是和人治的问题拉在一起的。柏拉图的哲学王的政治,当然是极端的人治主义;可是他晚年却又相信:这种政治虽然是理想上至善的政治,在事实上却是不可得到的了。所以,他晚年仍然倡导法治,而他的《法律篇》一书,却集此说之大成。至于亚理士多德,则更是主张法治的了。柏、亚以后,西洋的政治学说,大体上是以法治的主张为主要的潮流。虽然偶尔也有人治的主张,但那显然是暂时的反动,不能改变上述主流的方向。

中国讨论法治主义和人治问题最惹人注意的是法家。他们的见解大致与西洋的学者相似。并且,他们的论证,以视西洋学者,亦了无愧色。他们彻底懂得人治的缺点何在,法治的长处何在。例如《商君书》、《管子》、《韩非子》诸书中所包含的理论,都可以证实我们的说法。但是法家学说对于中国实际政治的影响,几乎和短命的秦国寿命相始终。秦亡以后,影响中国实际政治的,是道家,是儒家,而不是法家的学说了。对于法治事实最有重大阻碍的,是荀子的学说。他的主张可以说亦相当重视法治。但是他却认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认为“有治人,无治法”。这样一来,无论立了什么样的好法,只要这“人”不存在了,这“法”也就没有方法推行了。荀子本来的意思,也未尝没有道理,因为在我看来,用现在的名词术语说,他注意的似乎是:个人道德操守对于政治的影响。这种影响,其实也是不能否认的事实。但关于此点,我们在此暂不多说,留待另文讨论。我们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中国的思想家受了荀子学说的影响,便都主张人治了,便大都认为:如果想把政治弄好,便可以忽视法律,而仅以贤明的治者促成了。

这影响是很坏的,而且必然要坏的,因为在理论上:

(一)人治只是以一个人的聪明才智来治理国事,而法律的治理却包括着许多人的智慧。关于人治是一个人的聪明一点,不必多加解释,这是很显明的。关于法治是众人的聪明一点,我们须知:无论是立法者所立之法,或是风俗习惯累积成功的法律,它们却都是众人的经验、智慧、意志所造成的。因此,法律的治理自然要比个人的治理高明得多。也就是说:法治更易促政治步入正轨,更易使人民得到充分的自由,而人治则刚刚与此相反。

(二)个人永远不能脱离感情的支配,一有感情,则自然就会产生偏私,偏私不公乃是政治混乱的主要原因。所以,人治的一个大问题即是:无法摆脱足以造成不公正现象的感情作用。法律里面,既然没有感情,自然就不会产生不公正的现象。西洋学生赞誉法律为“不具感情的智慧”就是这种意思。这一点关系非常重大,因为政治的良窳几乎就全视是否有不公正,有偏私而定。所以,就此观点言,人治也不如法治。

了以上两种主要的理由外,中国法家所列举的理由,也有值得提及的。他们把法律看成一种尺度或绳墨。有了这个尺度或绳墨,即使是个愚人,也不难治理国事,而中人则可以大有治绩了。至于聪明的治者,若再有法治这个尺度或准绳的帮助,则政治之良好,指日可待。但假如没有这个尺度或准绳,则即使是个绝顶聪明贤德的治者,也是很难望有治绩的。至于中材及下愚之人,若无法律这个准绳,则必把政治弄得昏天黑地,民不堪命无疑。中国法家这个理由,严格地说,也应附属于上述第(一)项中。不过上述第(一)项中的理由是谈知识范围大小及程度深浅的,而法家的主张则是说知识的性质的。

有了这些理由,我们深信:中国政治思想家接受荀子这种主张,而提倡人治,轻视法治,对于中国的实际政治的影响,是非常坏的。

这结果就造成了中国几千年来缺乏“法治”的事实。所谓中国缺乏法治,并不是说:中国根本没有法律。中国显然是有法律的,并且某些朝代的法律(如隋唐),还很为近代法律学者所称道。所谓中国缺乏法治乃是说:中国虽然有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普遍及彻底实行,反过来说就是:中国虽然有法律,但是它们并没有被全体中国人民普遍及彻底地遵行。

先就治者说。中国各朝代最高的治者,尽可以为所欲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人间法律约束的。我们逐一翻阅各朝代的历史,就可以证明这句话是对的。这一点就是与法治国家的条件违背。因为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所有的人都要守法律。遵守法律的要求既然是普遍的,那么,治者当然也就不能例外了。并且他们既不守法,就无责任可言。他们治理国事是不负任何责任的。治理得好,固然无话可讲;治理得不好,也无话可说。在此种情形之下,如何会有良好的政治出现?

中国的一般人民,也缺乏守法的观念。有的人用种种技巧,来避免法律的约束,又有的人凭藉特殊的势力,而强不守法。总而言之,中国人民不但不认为不守法为可耻,反而以不守法为荣。这种心理是普遍的,这种习惯也是根深蒂固了的。在中国文化中,似乎没有承认守法是美德的;固然遵守道德律是中国先哲一致的训诲,但以守法为美德为光荣,似乎是西洋文明的产物。我们穷原竟委,推求这种不守法的原因,大概无论其不守法的方式如何,心理如何,其自觉或不自觉的动机是自私自利。例如:逃避当兵、纳税,固然是自私自利;而上公共汽车不循秩序地争先,又何尝不是自私自利?从前罗素在他所著的《中国之问题》一书中,有一篇的题目叫做《中国人的性格》,其中就指明中国人的自私自利。好多人还认为他说的不对,或者太不客气了。其实中国人不能不说是相当自私的。既然自私自利,而又缺乏“群”的观念,自然的结果便是:不会甘心情愿地守法了。而这种不守法的习惯,对于政治的改进,是非常有阻碍的。中国之非法治国家,就是这种情形造成的。

一个国家,由政治观点讲,只有治者与人民两种人。在中国这两种人偏偏都没有守法的习惯。试问欲求中国为一法治国家,如何会可能?而这种缺乏守法的习惯,我们认为和中国文

化传统的学说很有关系。因为在传统学说中那种专持个人智德无须法律的主张,对于一般人民的行为,影响甚大。

然而,不幸这种缺乏法治精神的习惯,将永远为中国政治改进途中的阻力。关于此点,我们可以就两方面言之。就一般政治措施言,这种精神或习惯的缺乏,会影响政治的进步。就实行民主言,有些法治的精神或习惯,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以下分别述之。

(一)就一般政治措施言,我们须知:凡是有益于社会人群的政令,其彻底的推行,必须人己皆有守法的精神,始能收效。否则任何政令,即使是能造福于人群,也徒为纸上文章,并无实际的效果。在中国,这种事例,更不难觅。中国政治上的当轴,未尝无增进人民福利的政令,但是每到实施,便有许多意外的困难发生。官僚不认真推行它们,固然是违反法令;人民不认真实行或设种种方法逃避,又或与官吏相通使某种法令名存实亡,这也都是违反法令。譬如逃避纳税,便是人民的不守法令。但假如督察的官吏来彻查时,因为受逃税者的贿赂,而对他并不检举,这便是官吏也违法了。这种情形,真是举不胜举。所以,就一般的施政言,若一国家的人民无论是治者或平民,没有守法的精神或习惯,则这个国家的政治,是不会良好的。因为好的政治不只要有好的政令,而且是要能切实施行好的政令。

(二)就民主政治言,则它更需要法治为基础了。第一,在治者方面,民主政治中的治者,不过是被当作执行公务的人,他们就是公仆。他们既然是在执行公务,所以他们并不是享受一种法律上的特权,而不受法律约束,他们也是要受法律的限制的,他不能违反法律,无视法律。不但他们不能有轨外的行动,而且当他们公务执行不好的时候,他们还负有相当的责任。他们应该或必需退职,或者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凡此种种,自然都需要法治的精神与习惯。如果没有这种法治的精神与习惯,则执政者可以玩弄国柄,滥用权力,而且即使自己的公务没有执行得圆满,反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自固,则此种政治乃是专制政治,而非民主了。所以就执政者言,在民主政治下的执政者,必须守法勿私方可。

其次,民主政治不能没有政党的斗争,从事这种政治的斗争,尤其需要守法的精神与习惯。固然,每个政党都要取得政权,但是取得政权的方式,却是要合法的,举凡宣传、竞选等等步骤,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无论宣传和竞选如何激烈,但都不能逾越一定的轨道。如果不能守法律,任意所之,则宣传可以任意谩骂,互相攻讦,而选举亦不免于利诱威胁,有违民意。假如造成此种形势,尚有何民主政治之可言。所以,从政党的斗争观点讲,民主政治亦必有法治的精神为基础,而缺乏此种精神或习惯,则确是民主政治进行的阻碍。

以上不过略举数例,以证明缺乏法治的精神或习惯,将永远是改进中国政治的阻碍。假如要实行民主政治,则更亟须奠定法治的基础,亦即培养法治的精神或习惯了。

(选自蔡尚思主编《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5卷,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5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