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编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论党与法的关系

○列宁

一、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定提纲草稿

法制应当加强(或得到最严格的遵守),因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

(一)法制应当加强(或得到最严格的遵守),因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

(二)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措施不应受法律的限制,其条件是:

(α)有关的苏维埃机关或负责人员明确地正式声明,国内战争和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情况要求超越法律界限;

(β)立即把这种声明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委员会,并抄送地方当局和有关当局。

(三)如苏维埃政权的负责人员之间或机关之间发生冲突、摩擦、纠纷,或对职权范围有争议,或出现其他类似情况,这些负责人员和机关都必须立即写出简要的记录,上面必须写明日期、地点、负责人员的名字或机关名称,并扼要点明(不是叙述)事情的实质。记录一定要抄送另一方。

(四)共和国的任何一个公民对苏维埃政权的负责人员或机关的任何措施(或拖拉作风,等等)提出控告时,该负责人员或机关必须写出同上面一样的简要记录。记录一定要抄送提出控告的公民,还要抄报上级机关。

(五)显然没有根据、无理取闹要求作记录的人,可能受到法院追究。

(六)拒不提交写明负责人员姓名的记录,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罪行。建议:中央委员会原则上赞同此件并委托司法人民委员部将此件写成法令。

列宁

1918年11月2日

(选自《列宁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2版)

二、就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问题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

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

致莫洛托夫同志并转政治局委员:

莫斯科委员会(包括捷连斯基同志)事实上包庇应该绞死的犯罪的共产党员,已经不是头一回了。

这样做说起来是由于犯了“错误”,但这个“错误”的危险性极大。我建议:

1.采纳季维尔科夫斯基同志的建议。

2.宣布给包庇共产党员(包庇的方式是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莫斯科

委员会以严重警告处分。

3.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

4.通告司法人民委员部(抄送各省党委),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

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

5.委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报上对莫斯科苏维埃主席团狠狠训斥一下。

列宁

(1922年)3月18日

附言: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

(选自《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

三、论“双重”领导和法制(节选)

毫无疑问,我们是生活在无法纪的海洋里,地方影响对于建立法制和文明即使不是最严重的障碍,也是最严重的障碍之一。

关于检察机关的问题,在领导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工作的中央专门委员会中发生了意见分歧。这些意见分歧还没有发展到把问题自动提到政治局去,但我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建议把它提交政治局解决。

意见分歧的实质是这样的:在检察机关问题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的专门委员会中多数委员都反对地方检察人员只能由中央机关任命,只受中央机关领导。多数委员要求对所有地方工作人员都实行所谓“双重”领导,即一方面受中央机关即相应的人民委员部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受地方的省执行委员会领导。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多数委员还否定地方检察人员有从法制的观点对省执行委员会和所有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

我想不出有什么理由可以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多数委员的这一显然错误的决定辩护。我只听到这样的理由,说这次为“双重”领导辩护,是一场正当的、反对官僚主义集中制、争取地方的必要的独立性、反对中央机关对省执行委员会人员的傲慢态度的斗争。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持这种观点是否就是傲慢态度呢?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多数委员中占上风的那种观点的基本错误是不正确地搬用了“双重”领导的原则。在那些需要好好考虑确实存在着无可避免的差别的地方,必须实行“双重”领导。卡卢加省的农业和喀山省的不同。整个工业的情况也是如此。整个行政管理情况也是如此。在所有这些问题上不考虑到地方的特点,就会陷入官僚主义的集中制等等,就会妨碍地方工作人员考虑地方的差别,而这种考虑是进行合理工作的基础。但是法制只能有一种,而我们的全部生活中和我们的一切不文明现象中的主要弊端就是纵容古老的俄罗斯观点和半野蛮人的习惯,他们总希望保持同喀山省法制不同的卡卢加省法制。应该记住,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检察长的唯一权利和义务是把案件提交法院裁决。这是什么法院呢?在我们这里是地方法院。审判员是由地方苏维埃选出的。因此受理检察长提出的违法案件的是地方政权,它一方面必须绝对遵守全联邦统一规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地方的一切情况,在量刑时它有权说,虽然从案情本身来看无疑是犯了法,但经地方法院查明的、当地人十分清楚的某种情况,使法院不得不承认必须对此人从宽处理,甚至宣告此人无罪。如果我们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必需的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维护和创立文明了。

说检察长不应拥有对省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地方政权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这些决定应由工农检查

院从法制的观点加以审查,这种说法同样是根本不对的。

工农检查院不仅要从法制的观点,而且要从适当与否的观点来加以审查。检察长的责任是使任何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一项决定都不同法律抵触,所以检察长有义务仅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一切不合法律的决定提出异议,但是检察长无权停止决定的执行,而只是必须采取措施,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的理解绝对一致。因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不仅犯了极大的原则性错误,不仅是根本错误地搬用了“双重”领导的原则,而且会破坏一切建立法制和建立起码文明的工作。

其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估计到地方影响的作用。毫无疑问,我们是生活在无法纪的海洋里,地方影响对于建立法制和文明即使不是最严重的障碍,也是最严重的障碍之一。恐怕谁都听说过,地方上清党时揭发出来的最常见的事实是,大多数地方审查委员会在清党过程中有向个人和地方挟嫌报复的行为。这一事实是无可争辩的,也是十分值得注意的。恐怕谁都不会否认,我们党要找十个受过充分的法学教育、能够抵制一切纯地方影响的可靠的共产党员还容易,可是要找几百个这样的人就困难了。说到检察机关受“双重”领导还是只受中央机关领导,问题也正是归结到这一点上。我们在中央机关找十来个人,是应该找得到的,他们将行使总检察长、最高法庭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的中央检察权(是总检察长单独行使,还是和最高法庭、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一同行使,这个问题我暂且撇开不谈,因为这是一个完全次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解决,要看党是把大权委托给一个人,还是分给上述三个机构)。这十个人在中央机关工作,受党的三个机关的最密切的监督,同它们保持最直接的联系,而这三个机关是反对地方影响和个人影响的最大保证,这三个机关就是中央组织局、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监察委员会(注: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俄共(布)的最高监察机关。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决定是1920年9月22—25日召开的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1921年3月8—16日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选出了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而且最后这个机关,即中央监察委员会,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它的委员不得在任何人民委员部、任何一个主管机关以及任何苏维埃政权机关中兼任任何职务。显然,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就有了迄今所设想过的一切保证中的最大保证,使党建立起一个不大的中央领导机构,能够实际地抵制地方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也正因为如此,这个中央司法领导机构可能发生的错误,我们党为全共和国的党和苏维埃的全部工作订出一切基本概念和基本准则的那几个机关会立即就地加以纠正。

违背这一点,就是暗中接受谁也不会直接公开维护的一种观点,即认为我国似乎已有高度发展的文明和同它密切相关的法制,以致我们可以保证我们这里有几百个完全无可非难的检察长,他们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受任何地方影响,而且能够自行制定出整个共和国统一的法制。

最后,我得出结论:主张对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取消它对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这就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不仅妨碍我们坚决实行法制这一基本任务,而且反映了横在劳动者同地方的和中央的苏维埃政权以及俄共中央权力机关之间的最有害的障碍——地方官僚和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

因此我建议中央委员会在目前情况下否决“双重”领导,规定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机关领导,保留检察机关从地方政权机关的一切决定或决议是否合乎法制的观点对它们提出异议的权利和义务,但无权停止决议的执行,而只有权把案件提交法院裁决。

(选自《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