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石】

正义和法律

○﹝古罗马﹞查士丁尼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1.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2.在一般地说明了这些概念之后,朕认为开始阐明罗马人民法律的最适宜的方法,看来只能是首先作简明的解释,然后极度审慎地和精确地深入细节。因为如果一开始就用各种各样的繁复题材来加重学生思想的负担,这时候学生对这些还很陌生而不胜负担,那么就会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我们将使他们完全放弃学习,或者我们将使他们花费很大工夫,有时还会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青年们多半就因而被难倒),最后才把他们带到目的地;而如果通过更平坦的道路,他们本可既不用费劲,也不会丧失自信,很快地被带到那里。

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4.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里所谈的是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构成。

(选自《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

论司法

○﹝英国﹞弗兰西斯·培根

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所罗门说,“义人在恶人面前败讼好象浊浑之泉,弄浊之井”。司法官的职权与诉讼者,与辩护士,与属下的官吏,与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国家都是有关系的。

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jus dicere而不是jus dare;是解释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如不然者,则司法官之权将如罗马教会所争为己有的权一样了。罗马教会是假解释《圣经》之名,不惜加以添改,并且把《圣经》中找不出来的法则定为律条,宣之天下;伪造古貌,创立新法的。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于自信。犹太律说:“移界石者将受诅咒。”把界石挪动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对于田地产业错判误断的时候,才是为首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所罗门说,“义人在恶人面前败讼好象浊浑之泉,弄浊之井”。司法官的职权与诉讼者,与辩护士,与属下的官吏,与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国家都是有关系的。

第一,先说诉讼的两造或双方。《圣经》上说,“有的人把审判之举变为苦艾”,确实也有把审判之事变

为酸醋的人;因为不公平的判决使审判之事变苦,而迟延不决则使之变酸也。一个作法官的人的主要职责是灭除暴力与诈骗;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张胆地横行时恶毒较著,而诈骗则于秘密掩饰的时候特别险恶。二者之上可再加上好讼者的案件,这种案件是应该当作阻塞法庭的东西而吐弃之的。为法官者应当为公平的判断作一种准备,这种准备应当如同上帝对于他的路的准备一样,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所以在两造的任何一方,若有强力、暴虐、巧计、结徒、奥援、善辩的情形出现,在那个时候为法官者若能使不平者得其平,使他自己的判断得以公平为基础,那就可见其才德了。“扭鼻子必出血”而压榨葡萄汁的机器若是用力过猛,其所出的酒必是涩的,而且带着葡萄核的味儿。为法官者必须留神,不可深文周内,故入人罪;因为没有比法律的苦恼更恶的苦恼也。尤其在刑法事件中,为法官者应当注意,毋使本意在乎警戒的法律变为虐民之具。他们也应当注意,不可把《圣经》上所说的那种雨(“他要向他们降下网罗之雨”)带来;因为刑事法律行之过于严厉,即等于在人民身上降下网罗之雨也。所以刑律之中若有久已不行或不适于当时者,贤明的法官就应当限制其施行:“司法官的职责,不仅限于审察某案的事实,还要审察这种案件的时候及环境……”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第二,关于辩护士及法律顾问等。耐性及慎重听讼是司法官的职务之主要的成分之一;而一个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一个法官把他在适当时期内可从律师听来的事情自己首先发见之,或者把见证或辩护士的说话截断得过早以表示自己之敏察,或者用问题(即使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把以后两造将要陈述的事实先期勾引出来,这都不足以为能。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中的职分有四:审择证据;约束发言毋使过长、重复及泛滥无关;重述、选择、并对照已发言论;指示批判的准则。凡有超过这些职分者即是过多;而这种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听讼,不然就是由于记忆力不佳,再不就是由于缺乏沉着公平的注意力。辩护人滔滔善辩多能得法官的欢心,这种情形看起来是很可怪的;为法官者应当效法上帝(上帝的座位是他们坐着的);上帝是抑强暴而扶温良的。但是法官而有出名的得宠的律师,那是更可怪的,这种情形是一定要引起苞苴关说的嫌疑来的。在辩护士为某一造发言得宜,办理案件办得很得当的时候,为法官者对于该辩护士有一种责任,理当有称扬赞颂的话,尤其是那一边讼而不利的时候为然,因为如此可以使委托者对于辩护士信用不坠,而且使他那自以为是的意见受些挫折;同此,若逢辩护士有诡辩,重大的疏忽,证据过弱,迫求无度,或强词夺理的情形,则为法官者

对于公众也有一种责任,理当给那个辩护士一种合礼的斥责。为辩护士者也不可与法官舌剑唇枪,或者激动自己在法官宣判之后重提这件诉讼;但是,在另一方面,为法官者也不可迁就辩护士,或给他所代理的那一造一种口实,说他的辩论或证据未得上达。

第三,我们谈到吏役。律法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的确(如《圣经》上说的)“从荆棘之中是采不来葡萄来的”;从那些贪馋的吏役的荆棘丛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来的。法庭的吏役是易受四种恶势力的影响的。第一是包揽诉讼,挑拨是非,使法庭有充塞之患而国家受贫乏之累的人。第二种人是那些把法院卷入职权之争的人们。他们并非是“法院的朋友”而是“法院的寄生虫”,因为他们把一个法院鼓动得茫然自大,超越限度,而所为者却是自己的小利与益处也。第三种恶势力就是可以叫做“法院的左手”的那些人,即是那些狡黠而多谋,能阻挠法院的正当程序,并把公理引入邪径与迷阵之中的人们。第四种就是那些收揽并敲诈费用的人们;普通把法院比做矮树丛,一只羊在暴风雨中逃向其中以求安全的时候,总是免不了损失一部分羊毛的。有了上述的这一种人,就足以证明这个譬喻之不诬了。在另一方面,一位多年的老吏,熟悉律例,作事审慎,通晓法院之事务者乃是法院的一个极好的助手,并且常常会给法官本人指引一条道路的。

第四,谈到关于主上与政府的方面。为法官者务要记住罗马的十二铜标的结语;“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并且要明白法律若不以达到上述的这句话为目的,则不过是一种苛求的东西,是未受灵感的谶语。因此,为人君者和执政者若常与司法官商议而司法者常与人君和执政者商议,则是一国之幸:前者就在法律于国家的政务有碍的时候;后者就在国家的政务于法律有碍的时候。因为往往因之兴讼的事件也许是你你我我的私人事件,而这种事件的原理和影响则要涉及国是。所谓国是者,不仅是有关王权的事,并且包括任何引起大变革或造成危险的先例者;或者是显然有关任何大部分的人民的。再者,谁也不可糊里糊涂地相信公平的法律与真实的政策之间有任何的对立性;因为这两个好象精神与筋肉,是共同动作的。司法官们也应当记住,所罗门的王座是两边由狮子们支持着的:他们可以作狮子,但是也要做王座的狮子;就是要小心在意不可阻挠或违反王权的任何一点。为法官者也不可不知道他们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以为他们的职务并不包括这主要的一项,就是贤明地行法施法。因为他们也许记得圣徒保罗关于比他们的律法更高的一种律法的话:“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

(选自《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7月第2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