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必须突出程序正义

○吕世伦

司法中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均有其合理的成分。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导致真正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律正义在司法环节中的体现。它是一种法律理想和价值判断。法律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相应地,司法公正也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质正义,指司法人员以特定的道德、政治、政策等价值观念作为裁判的直接根据。程序正义,指司法人员以公开的、明文的法律作为裁判的直接根据。

历史和现实的通例是:专制主义司法制度常常强调实质正义。这是因为,专制主义者总把自己当作正义的化身,而程序则不过是一种可有可无的附加物甚至束缚手足的累赘。相反,民主制度强调程序正义。因为,民主以法治为保障,而法治首先关心的是人人平等的形式合理性。这是由于,在民主制度下,形式法律不仅体现实质正义,而且具有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认为,司法中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均有其合理的成分。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导致真正的司法公正。不过,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及同它相适应的法治而言,首要的问题在于保证法律起点或前提的公正,而不是结果的公正。并且,必须一般地假定,只要司法的过程和方式公正,其实质和结果就是公正的。这就要求在司法中必须大力地突出程序正义性。

我国封建时代的司法制度,一贯奉行实质正义原则。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强调主体间不平等的上下行政职权关系的影响,在司法中仍然没有摆脱突出实质公正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具体说,只要法官自信是在贯彻党的政策,或者只要能够听从首长的讲话,就必然得到公正的结果。后来,提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片面的实质正义观念依然没有得到克服。

在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民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对司法中程序正义的呼唤,必然越来越强烈。

1.突出程序正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首先,现代市场经济产生了新的社会纠纷,特别是需要把以往属于行政调整的纠纷纳入司法管辖。对于这些为数极多的案件,唯有用统一的法律标准才能公正地加以解决。如果直接按照法官的价值信仰,是绝对办不到的。其次,现代市场经济关系要求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地位平等以及应有的权利义务。这些同样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靠法官个人的决断,就免不了会失之偏颇。最后,现代市场经济要求高度的社会效益。遵循法律的规定去办案成本最低,而单纯根据法官个人的价值尺度来裁度,就一定造成诸多失误,使社会付出的成本大为增加,从而“效益”便无从谈起。

2.突出程序正义,是现代民主制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主制度下,不论对经济性案件还是对刑事性案件来说,都要借助法律明确地承认并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的独立性,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这样一些内容远不是法官个人价值所能全面涵盖的。

不难看出,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从价值的角度上说,最为迫切的,并不在于解决实质正义问题,而在于解决程序正义问题。

(选自《理论法学经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