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言(节选)

○梅鉴

你看那戴胄对法和言的分析,不是很有一点道理吗?“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论罪量刑,是拿当权者因其喜怒哀乐所影响而讲的话作根据呢,还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为标准呢?

近来读史,有些感想,要说一说。

《资治通鉴》第一百九十二卷和《旧唐书》的戴胄传里,写着这样一则历史故事:唐太宗曾经认为绞刑、断趾等刑罚太惨,让法官们把律令改一下,法官们遵命改订了一种“流役”,太宗下诏颁行。当时唐朝盛行选举,常发生假造资历、诈骗舞弊的事,唐太宗又下令:干这种事而不自首的,要判死罪。不久,真发现了这样的案件。戴胄当时是大理寺少卿,也就是司法官。于是,在处理这一案件时,戴胄和唐太宗之间发生了一场争论。《旧唐书》戴胄传这样写道:“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帝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帝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帝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旧唐书》的作者为此称赞道:“胄前后犯颜执法多此类。所论刑狱,皆事无冤滥,随方指擿,言如泉涌。”

读这则史料,特别是对于那场争论,感到颇有味道。只要不是历史的虚无主义者,只要不为“四人帮”那套一笔抹掉几千年历史的假左真右货色

所惑,便不难看出,即使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人物,其某些言行,也不乏足资借鉴之处。你看那戴胄对法和言的分析,不是很有一点道理吗?“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论罪量刑,是拿当权者因其喜怒哀乐所影响而讲的话作根据呢,还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为标准呢?这是戴胄和唐太宗争论的中心问题。法是代表整个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就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来说,就是代表了一方面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民主权利的无产阶级意志的。这种法,是经过国家审慎研究、反复试行、郑重颁布的,是谓布于天下的“大信”。而言和法,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戴胄极力主张据法论断,反对依言照办。他为此谏得好!争得好!而那个唐太宗,终于收回了“杀头”的话,执行了“流放”的法。这也收得好!行得好!

……

对待一个人,处理一件事,以至断案、量刑,究竟是按照领导人说的话去办,还是根据国家法制去办?至今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过去和现在都有这么一种情况:没有法,领导人说的话就是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犯法。这祌情况,当然不行,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但是,有法不依,而是光凭领导人说的话处理问题,行不行呢?也不行,也不容再继续下去了。因为任何领导人说的话,都有说得对的,说得不对的。究竟按什么办呢?若是按那说得不对的话办,譬如什么“九·一三事件以前反对林彪也是反革命”之类,当然一定不肯给那些早就反“四人帮”的人平反了。就是按那说得对的话去办,那对的话,也有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条件的问题。而且,对的

话中间,也有不完全的地方。你若只按这些话去处理问题,也会有不尽妥当之处。就拿量刑来说吧,按言而量,同样一件事,可以判得重,也可以判得轻。按法而量,就丁是丁,卯是卯,不致畸轻畸重了。

依法,不依言。这也可以算得是一条原则,处理敌我矛盾应该如此,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也应该如此。

依法,不依言。这条原则,各级干部都应该注意遵守。像现在有些事情,明明党纪国法都摆在那里,处理标准原是有的,有的人就是不照着去办。非要等到哪位领导同志“批示”下来,这才赶忙开会、宣传、检查、处理……请问,若是没有这样的“批示”给你,你是不是打算一辈子都不去处理某些事情了呢?这至少是对革命事业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吧!至于身为领导干部的同志,那就更加要注意遵守这条原则了。因为,那种容易被一般干部当作“法”去办事的“言”,大抵出于领导干部之口。你张开嘴巴,随便说句把话,即使没有“一言九鼎”之重,也有“一锤定音”之效。正因如此,当你那锤子锤出去时,岂不是很要慎重一点么?正锤到点子上,倒还罢了,如若不然,而人们又依了去定音、定调,怎么得了?如果是军国大事,那就一定贻误军机,大事不好了!

立法、执法,守法,这是一种好的风尚的树立。由于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危害之烈,由于上层建筑中封建意识形态的残余之深,为了这种好的风尚的树立,需要伴随一场大喊大叫。那就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的优越性,批判一人称霸和按“长官意志”办事的落后性。

(选自《有法才能治国》,人民出版社1979年1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