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改革

○龚育之

我国取得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步、人民物质文化和政治生活的进步,是举世瞩目的。……而现行宪法,把我们党的正确路线提升为由根本大法体现出来的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是这些成就所以能够取得的重要保证。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历史的新时期。新时期有一部新宪法,就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这部现行宪法,是新时期安邦治国的总章程。进入新时期14年来,我国取得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步、人民物质文化和政治生活的进步,是举世瞩目的。根本的原因,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形成和发展了一整套正确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路线。而现行宪法,把我们党的正确路线提升为由根本大法体现出来的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是这些成就所以能够取得的重要保证。

新时期我国人民从事的事业,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开始了一场新的革命。这是党的十四大所作的概括,其实,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我们党已经反复强调过这一点。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即已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则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而斗争称之为“转入和平发展时期的革命”。在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前后,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多次指出:“我们把改革当作一种革命”, “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第二次革命,是相对于第一次革命而言的。

第一次革命,指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经过分为两个阶段的这一次革命,使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变成社会主义的新中国。1954年的宪法,可以说,是记载和保证中国的第一次革命的宪法。

第二次革命,指的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革命,目的是使中国从一个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变成现代化的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是记载和保证中国的第二次革命的宪法。

说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一是指改革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同时相应地改变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体制,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一是指改革与现代化进程已经引起和将要引起的社会变革的广度和深度,这种变革不是局部的变革和纯粹的量变,而是全局的多方面的带有根本性和革命性的变革。改革的时代,是广泛、深刻的社会大变革的时代。

这样,时代要求于我们的宪法的,就有变和不变这样两个方面。我们的宪法,应该保证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性质和根本发展方向不变,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路线不变。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的宪法,还应该保证改革的进行,适应和促进改革所引起的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包括经济体制的变革,也包括政治体制的变革。又变又不变,这两个方面看起来似乎矛盾,其实并不矛盾。相反,这两个方面正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

十年的实践,证明我们现行的宪法,在保证变和不变这两个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的宪法,是一部促进和适应社会主义改革的伟大事业的很好的宪法。

比如说,我们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不变的。而在这个主体的周围,在一些小的地区,港澳台地区,在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后,允许保持资本主义制度,这是政策上很大的变化。我们的宪法,保证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同时,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保证了必要的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就是以宪法的这一条为根据的。

又比如说,我国经济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根本性质是不变的。而在这个主体的周围,允许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这是很大的变化。我们的宪法,保证我国经济主体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同时,宪法第11条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体经济作了规定,1988年修正后的这一条又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私营经济作了规定,宪法第18条还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外资经济作了规定,这就保证了所有制结构改革的进行及其所引起的巨大

变化。

再比如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不变的。而这种经济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则是变化的。在农村废除人民公社,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就是很大的变化。宪法第8条对于集体经济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没有作硬性规定,这就使现行的宪法能够很好地适应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生活的巨大变化。

还有,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宪法规定了的。但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1988年修改过的宪法第10条取消了不许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很好地适应和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这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又一个巨大变化。

现在,我们对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有了新的认识,“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我们对于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所有权同经营权的分离,正在进行新的探索。为了适应和促进这种新的认识和探索,人们提出了对现行宪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的问题。我认为,提出这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总结过去修改宪法的经验,思考当前修改宪法提出的问题,我认为,一方面,必须承认适应改革的需要而对宪法作适当修改的不可避免性,另一方面,必须注意尽可能避免对宪法进行过于频繁和琐碎的修改,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应该只规定根本的东西,不必规定诸如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和管理方式、国民经济调节的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这类具体的东西。因此,我认为,在对宪法作必要修改的时候,最好按这样的思路来考虑,即保持和完善那些最根本的规定,删除那些不适应实践发展的具体规定,不增加那些不是非写进宪法不可的新的具体规定。

现行宪法,适应实践的发展,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必要的修改,我认为,它必定是一部更加合乎改革时代的需要,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推动改革的深入发展的宪法。我们要为提高对宪法的权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我们国家的各个领域中的作用而努力奋斗。

(选自《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本章完)